按照我国法律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侵犯法益为妇女的性自主权。罪名构成要件为采用暴力、胁迫其他行为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行为主体的直接正犯为男性。行为对象为妇女,行为内容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与妇女性交,责任形式为故意。故意内容为,男性明知自己以暴力、胁迫手段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妇女性自主权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才成立强奸。
对照案例,男性主观上对于路边偶遇女性精神病并不知情,客观上无暴力、胁迫手段。女性主观上虽有精神病,但其主观上是否严重到失去性自主权无法得知,但其首先具有挑逗行为,男方在配合女方,而非强迫女方。所以,不构成强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