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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日子,有当事人找到律所,咨询法律事务。经过沟通,了解到了事情的全貌。原来当事人父母之前参加了房改,购买房屋时因为父母资金不足,长子出了一部分资金,房屋一直登记在老父亲名下。现在两位老人已经过世,子女因房屋份额归属问题发生纠纷。长子以自己出资为由,认为该房产产权为共有产权,要求确认其所占的房屋份额,将当事人告上法庭。当事人委托律所主任曹律师和我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经过我们多方查找相关证据、搜寻适用法律规定后,在法庭审理时积极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经过法庭查明事实,最终审理认定,原告即长子在房改时的出资是债权,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该条看似解决夫妻财产纠纷,背后的法律精神却是对房改房中出资行为和权属性质的界定。法院适用该条规定,准确把握了法律精神。 房改房是国家发展特殊时期的产物,随着不断有当时购买者去世,相关诉讼也在逐渐增多,相信该判例能够为广大朋友提供一些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