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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实不是多复杂的问题,但这家公司蒙着眼睛走路能不自落坑中嘛 本案涉及劳动法中的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变更以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1.预告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翻译过来是劳动者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30天后劳动合同即能实现劳动合同解除的效果,试用期劳动者提出解除的,3天后即可实现同样的效果,均无需单位的同意。 但如果撤回离职,是需要单位同意的。 也就是说南京这名员工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没有其他意外,30天后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就解除了。但偏偏故事并没就此结束。 2.劳动合同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南京这名员工提出解除后,单位不置可否,但给该员工涨薪、调岗,员工也同意了。 这个过程其实就是双方对劳动合同变更协商一致了,那就继续履行吧 但这时候,单位刮起了妖风…… 3.单位违法解除 单位认为员工此前提起了辞职申请,现在单位同意该辞职申请。 单位的理由自然是站不住脚的,原因在于,单位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当于事实上同意员工撤回了离职申请。 单位再以员工此前的已经撤回了的离职申请,同意员工辞职是没有道理的。 除非,员工出现了违纪情况,单位以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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