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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仲裁] 客观真题的启示(欢迎大家友好讨论)

 
 楼主 何奕 学法4级 发表于 2021-11-24 11:30:57 查看:4678 回复:4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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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题型:单选题
战某打电话向牟某借款5万元,并发短信提供账号,牟某当日即转款。之后,因战某拒不还款,牟某起诉要求战某偿还借款。在诉讼中,战某否认向牟某借款的事实,主张牟某转的款是为偿还之前向自己借的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牟某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证据,以证明战某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关于这些证据的种类和类别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书证,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B
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间接证据
C
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D
战某提供一份牟某书写的向其借款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对牟某主张战某借款的事实而言属于反证
     解析:
      本题是对证据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的考查。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牟某提供的银行转款凭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故属于书证。但是该证据只能证明牟某转款给战某,并不能证明该笔款项是借款,故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相对于借款事实属于间接证据。
      B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故牟某提供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证据。但是手机短信只是说明“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并没有直接说明借款事实是否真的发生,故该手机短信相对于借款事实而言,只是间接证据。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诉解释》第116条第3款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故牟某提供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证据。但是该录音也只是说明“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并没有直接说明借款事实是否真的发生,故该录音相对于借款事实而言,也只是间接证据。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本证和反证的划分标准是根据对待证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D项中的借条是用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的,而对于借款事实是否存在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应该由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战某来承担,战某提供的该借条对于牟某向战某借款事实而言属于本证。该借条并没有证明与牟某主张战某借款事实有关联性,并不能证明牟某与战某的5万元借款事实是否存在,因此并不属于反证。
大家再来看看,今年的民法大综合主观题第2题。
甲公司主张的30万元是租金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这个案子是枫林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履行租赁合同支付租金义务。所以,应当由枫林公司承担租赁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对吧?但是,被告甲公司主张支付的30万元是租金,60万元维修费用抵销,这是主张合同义务已经履行还是?甲公司对合同履行承担举证责任。这时候,枫林公司说这30万是另外一个合同款项。这里是否和上述客观题D选项一致?甲公司给的30万元是否是支付其他合同款项,与枫林公司主张的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不存在关联性,不是证明对象。枫林公司主张“该30万元是另外一笔合同款项”,这个实质上是附条件自认,即枫林公司承认收到30万元事实,但是认为这个其他合同款项。根据戴鹏老师观点,如果自认的事实与所付条件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则法院根据审理证据综合判断;如果自认事实与所付条件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则可以分开判断。本案,枫林公司对甲公司主张履行合同是基于租赁合同关系;所附条件是另外合同关系,所以对于这30万,甲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枫林公司对此构成自认。
第二个问就顺利成章地抄下民诉解释第90条,由甲公司承担不利后果。





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1-11-24 12:48:06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贺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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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556969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11-25 09:21:02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江苏
你好,请问一下你主观题回忆在哪里截的图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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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8248684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11-25 16:23:13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浙江宁波
法务合规2021 发表于 2021-11-24 12:35
也就是说:答抗辩肯定是正确的。肯定得分。
答反诉的话,想得到分,必须答出“按照诉讼程序书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并且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这样答反诉的才有分值。否则就不会给分。

对啊,我觉得抗辩也有理由的,又不是否认债务,机构都说是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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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周之爱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2-1-4 18:56:10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上海
我记得租金那个其实是三问,第一问问的是是否可以作为租金。第二问才是问的谁举证。第三问是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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