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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张某出资100万元,成立恒润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17年8月,张某又出资设立复星制衣厂(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6月,恒润公司欠刘某货款8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恒润公司可以和复星制衣厂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B.刘某可以张某为恒润公司唯一股东为由,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C.张某在设立恒润公司后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公司D.张某在设立恒润公司后不得再投资设立复星制衣厂
答案是:A。我选了B
讨论:一个一人公司可以和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再投资设立一家有限公司?A选项是不是这个意思?感觉里边有点混乱啊。
这个一人公司比如张某,是有限责任。他投资的复星制衣厂是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然后他第三脚,用这个一人有限公司和这个个人独资企业共同出资再设立一家有限公司?
现在就要探究一下:法律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家有限公司的宗旨和原意了。为什么?张某这么做不是完美的规避了这个法条么?
B项,我想到的是张某出资100万,我是假定他是认缴的,那么他现在欠了80W,难道张某不要承担在认缴范围内的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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