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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互联网巨头腾讯和字节跳动互掐,引发了全民热议。吃瓜群众搬好板凳,备好花生瓜子八宝粥,坐等大戏开幕。 庶民的愤怒 说实话,法喵君在刚看到这条消息的时候,内心十分气愤,为什么这么说呢? 字节跳动和腾讯互掐,从表面上看,只是两个互联网巨头争夺市场占有率的竞争行为,但仔细寻思,却发现有点不对劲的味道。 首先,腾讯为啥要禁止淘宝、抖音的外链?当然,仅凭着法喵君多年质朴的社会主义觉悟,也觉得并非像腾讯所说的什么“短视频整顿”、“外链危险”,不然为啥京东就可以?腾讯系的视频号就可以? 其实,原因并不复杂:在我地盘这er,你就得听我的er,把稻草收割er,让资本更快乐er。(杰伦,对不住了...) 就好像TX在说:“这12亿牛羊,跑到了我的草场,怎么薅羊毛,我说了算。你个隔壁的草场,凭啥从我家草场把羊牵去你家薅?你薅的多了,我势必就薅的少了。” 而我们这些“圈中羊”、“田中稻”用人家的东西手短,就有了如下的对话: TX:你不可以在微信上分享抖音链接! 用户:为什么? TX: 别问,问就是爱用用,不用滚。 TX: 你也不能在微信上分享淘宝链接! 用户:为什么? TX: 别问,问就是爱用用,不用滚。 这是一种多么屈辱的体验?我能放弃用TX的所有产品么?我不能。因为它已经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这是一个互联网用户该有的体验么?这不是。即使运用现有的法律,我无法准确找到足以支持我们维权的依据,但对自由的向往和权利的追求,让我坚定的认为,这绝不是!合法自由的使用网络,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法喵君认为,任何一个互联网企业,无论你规模大小,都不能代表互联网本身。同样的,任何一个社交媒体都不能完全等同于整个社交媒体产业。 因此,没有哪个互联网企业有资格对任何一个互联网用户说,你能或不能做哪个互联网行为。也没有哪个社交媒体有资格告诉任何一个社交媒体用户,你能或不能用哪家社交媒体。 有人说,啥人家都管不成,那违法的事呢? 违法的事?难道警察局和法院的饭碗互联网巨头们也要抢么……而现在,各家互联网企业在其各自的平台中往往就扮演了类似的角色。 由衷的欢喜 在法喵君看着天空心底默默咒骂一个下午后,不禁又觉的有几分欢喜,因为在下阴暗的内心想到了比现实更恐怖的情形:如果互联网大佬们没有撕破脸,大打出手,而是一团和气,勾肩搭背,或许才是最可怕的事。 首先,如果TX和抖音走到一起,甚至成为战略合作伙伴,那么“腾(疼)抖联盟”在社交平台、和短视频领域的统治地位将更加牢不可破,他们会在短时间内搞垮所有的竞争对手。 等到这个时候,TX规定在微信上1元钱发一个图片,不然你就开个998会员,你开不开?不开?老板急等着要,你人力从上海飞到北京给他? 抖音要求用户每月办个666的五彩钻会员,不然一天最多只能看3个垃圾视频,你办不办。不办?好,你看相亲对象鄙夷的眼神,“切,最新潮的抖音神曲都没听过,穷酸,还想取老娘?”。 当然,这远远不是我能想到的更悲惨结局。庞大的用户量和依赖性会带来更大的话语权,“腾抖联盟”会加速向各个领域扩张,并完全成为互联网界的霸主,甚至向现实渗透…… 《反垄断法》的幸事 理不辨不清,法不辩不明。社会的发展太快了,尤其是互联网产业的飞速发展,带给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巨大的压力。因此,我们的法律正需要这些经典案例来迭代完善。 目前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在2007年颁布的,在处理类似问题上就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抖音状告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其侵权,那么什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不用细看!) 这就存在一个问题,什么是“相关市场”? 你要说“相关市场”是在中国的即时通讯服务市场,微信和QQ显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你要说在相关的短视频领域(视频号涉及),微信当然不算垄断地位,还有其他各种微信涉及的领域,他都不能算支配地位。 所以这个“相关市场”就是《反垄断法》中的一个可能失效点。当然,后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出台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的文件,但是界定的方法十分专业和繁琐,并且因为互联网行业不同于传统行业的特殊性,基本无法准确界定(具体内容繁琐专业,暂不介绍……)。 因此,这次巨头的碰撞,就具有了特别的意义。学界和互联网界都希望这次的诉讼能够以判决结束,而不是调解结案,一方面可以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行业秩序,另一方面可以对《反垄断法》以及即将颁布的《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带来完善。 而作为我们广大网民,吃瓜群众,也可借此看戏、学法、ZB、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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