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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 校长逼女生写不雅检查,侮辱罪如何立案?受害人能否主张精神损失费?

法律服务网FL160 学法7级 发表于 2020-12-24 09:58:10 查看:1429 回复:1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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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13岁初中女生小娟遭校长殴打,被迫写下承认与男生在宿舍多次发生性行为的检讨书引发舆论关注。经查,校长任某存在殴打学生、逼迫学生写所谓检讨书的行为,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其殴打未成年学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2月20日最新报道,任某被免去临县第二中学副校长职务及其兼任的临县安业九年制学校校长职务,当地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侮辱罪如何立案?

根据《刑法》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

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需要注意的是,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被侮辱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费吗?

侮辱罪属于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构成民事侵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zhangshengxue 学法15级 发表于 2020-12-24 10:25:08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山东德州
刑法具有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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