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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黄女士是贵州贵阳一家幼儿园的幼师,在一家幼儿园工作了11年,但不料意外却发生了。18号早晨,她走到幼儿园门口正准备进去上班时,意外摔倒,磕伤尾椎骨。根据黄女士的描述,受伤时:屁股着地,台阶的棱角就磕到了尾椎的位置。受伤后她只能趴着,为了治疗受伤的尾椎骨,她可能还要趴上一个多月。在她看来,这应当算作是工伤,可是单位的领导却给了她不一样的答复:这不属于工伤,并表示医疗费需黄女士自己承担。而黄女士更加担心病假期间工资的问题。 【黄女士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黄女士因为自己的原因在上班途中摔倒,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休病假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因此,黄女士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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