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7编、1260条、逾10万字,从国家发展到个人权益,关涉我们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被誉为“半部宪法”“权利保障的宣言书”,这就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它关照着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细节。
不过,也有不少被征收人有这样的疑问:征收拆迁是跟政府部门打官司的,《民法典》管的是老百姓之间的事儿,跟征收拆迁没啥关系!
这是一种彻头彻尾的认识误区!
尽管是“民法”典,但是它也“从摇篮到坟墓”调整着征收拆迁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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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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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整部《民法典》,“征收”二字共出现了15次,涉及法条7个,包括:
征收目的与征收补偿(171条)、
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229条)、
征收(243条)、
耕地保护与集体土地征收(244条)、
征收与用益物权人补偿(327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征收补偿(338条)、
征收与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390条)
......
征收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 《民法典》第171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新增“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征收,强调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征收工作,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也应当依法进行征收;
在补偿方面,除了给予公平补偿外,还强调补偿要合理,既不能漫天要价,更不能过低,要保证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
增加“征用”, 调整范围比《条例》更宽,不仅涉及房屋,包括一切形式的不动产和动产,比如林地、草原、矿产等等。
财产保护:
《物权法》第28条 《民法典》第207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新增“平等”二字,彰显国家对公民私人财产权益保护的重视。一些行政主体以“公共利益”之名侵害私人产权和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特别在征收中,假公共利益之名,侵害私人利益更为常见。《民法典》不分财产归属,一律予以平等保护,无论是国有,还是集体、私人的财产权,都应当获得平等保护。当然,这种平等不是指补偿上的均等或者一致,而是指应当具有同样的权能、获得相同的保护,不能区别对待。
征收:
《物权法》第42条 《民法典》第243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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