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直白一点:乙公司处置财产这是需要股东决议。实质上乙公司和甲公司是房产项目的股东,甲公司占有40%。甲公司的财产是属于AB两人的(当然甲公司的债权除外),AB两人私自和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地皮(土地使用权)跟乙公司合作开发房产,从中可以得到利益,这没有法律禁止(除甲公司债权人可以找AB连带责任外)。合同相对性和合同的双务,意思自治原则,双方该履行合同义务。AB已经履行完毕,现在房产项目完成,乙公司就不履行义务,AB当然成为乙公司债权人,乙公司反而还私自处置房产,也是导致AB的40%房产未来得到的原因之一,AB是乙公司债权人,是房产的利害关系人,本案例中可能会出现乙公司和买房人串通以低价转让等损害AB利益,甚至还会损害甲公司利益,AB与乙公司有合作协议约定乙公司该履行合同义务,乙公司未履行,还有涉嫌损害甲公司的利益,AB作为甲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利益受损,股东也是有权代甲公司提起维权请求。综述,AB是能请求撤销乙公司的卖房合同(民法典538条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