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讲 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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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特征 | 实质 | 法定 | 处罚 | 经典案例 |
1 | 继续犯 | 指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一直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 一罪 | 一罪 | 注意:第三人承继的共同犯罪还是窝藏罪or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窝藏罪 |
2 | 法条竞合犯 | A+B可以包容评价为A;B是特殊法条的特殊因子。 | 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例外:重法优于轻法 | 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VS诈骗罪 |
3 | 想象竞合犯 | 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 择一重(不得重复评价) | 在博物馆甲朝乙开枪,结果打碎了价值100万的花瓶。 |
4 | 加重犯 | 基本构成要件+加重构成要件。种类:结果加重/情节加重/数额加重/对象加重 | 法定刑升格条件 |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持枪抢劫/入室抢劫;盗窃罪(数额);抢劫救灾物资 |
5 | 结合犯 | 原本是2个独立的犯罪,根据法律明文规定结合成一个犯罪(法律拟制,成文法) | 数罪 | 法定刑升格条件 | 拐卖妇女过程中又强奸妇女的 |
6 | 吸收犯 | 事实上有数个行为,一个行为吸收了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的罪名。(数罪的罪质相同)。2种情形: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2、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 按重罪、实行行为罪论(原则:不得重复评价,不得遗漏评价) | 1、伪造货币又出售只定伪造货币罪;2、准备入户抢劫,但屋里无人,盗窃既遂。盗窃罪实行行为吸收抢劫罪预备行为,定抢劫罪 |
7 | 牵连犯 | 1、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2、有2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危害行为;3、数个危害社会的行为有牵连关系。数罪的罪质不同。常见的牵连关系:1、目的行为于方法行为;2、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 | 择一重 | 以伪造公文的形式(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目的) |
8 |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 不可罚得根据:1、没有侵犯新的法益;2、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 按主犯之罪论 | 盗窃既遂后不能期待小偷不销赃、窝藏,因此对销赃、窝藏行为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