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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 男子跳楼砸死路人,无辜路人由谁负责?

 
法律服务网FL160 学法7级 发表于 2020-11-10 13:20:57 查看:1527 回复:1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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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楼自杀砸死路人,这种只会出现在法考题目中的情形,却在现实生活中上演了。


11月5日,广东湛江的杨某某因个人纠纷砍死缪某某,随后在某公寓跳楼自杀,砸中一名过路女子。经医护人员诊断,杨某某当场死亡,被砸女子抢救无效身亡。


【被砸无辜路人由谁负责?】

刑事角度分析,被砸女子的死亡应当由跳楼的杨某某负责,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由于杨某某当场死亡,导致该罪的刑罚无法执行。


民事角度分析,杨某某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赔偿之前抢救治疗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家属能否要求行为人家属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中杨某某系成年人,若无证据证明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受害人家属无法向杨某某亲属追索赔偿。


【公寓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还有一点争议,若该公寓方未能提供足够安全的管理措施,同时存在管理疏忽,导致杨某某轻易登上公寓高层,并成功跳楼,那么其存在对赔偿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之可能性,公寓方承担责任后可向杨某某追偿。若公寓方能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责任,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幽灵sci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11-12 13:49:20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河南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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