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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0日,遵义市正安县60岁的老人昝某从菜市场归家途中,被一只流浪狗撞到,事后昝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通过警方调查,该狗系无人认领的流浪犬只,但当地居民万某经常性的对其投食、喂养。昝某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请判令万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狗虽属于流浪犬只,但万某经常性向其投喂食物,在事实上已经构成豢养行为。同时由于万某投喂方式不当,导致该狗对食物产生依赖,总是在事发地点附近流浪徘徊,从而引发此次事故,因此判令万某赔偿昝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万某当庭表示不服,上诉至遵义市中院。
此次事故中具有争议的地方在于,万某经常性投喂流浪犬只,是否属于饲养行为?
万某出于善心,喂养周边流浪动物,不能推定为其具有饲养或管理的意思表示,喂养行为的发生也不能改变流浪动物的无主属性。但若投喂行为经常发生,可能会让流浪动物对食物产生依赖,从而会在固定的时间在固定的地点附近流浪,最后导致该地点流浪动物伤人的风险增高,那么在此种构成事实上饲养动物的情形下,投喂者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万某与昝某在遵义市中院的调解下,当庭支付了4万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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