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屌丝律师 发表于 2020-11-28 21:58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出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 按照审判长要求,或者经审判长同意,公诉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举证、质证: (一)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 (二)对于不影响定罪量刑且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其证明的事项、内容作出说明; (三)对于证明方向一致、证明内容相近或者证据种类相同,存在内在逻辑关系的证据,可以归纳、分组示证、质证。 公诉人出示证据时,可以借助多媒体设备等方式出示、播放或者演示证据内容。 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需要分开的,应当分别出示。
蓝色飞扬121 发表于 2020-11-28 21:24 说是高检规则399,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知道?怎么做到的
文医生 发表于 2020-11-28 22:47 这个真算我输,没学过这个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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