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漫山 发表于 2021-3-4 15:48:15

michaelstar 发表于 2021-03-04 11:31
司机和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司机在执行职务的时候,是女孩身体探出窗外,自己制造的危险,司机和女孩之间是否存在一种救助义务?

女孩自己伸出窗外,自陷风险的原因来自于他人(司机)的行为(司机未取得女孩同意擅自变换路线,且这条路线灯光昏暗、人烟稀少,且双方发生争吵态度恶劣),这种行为造成受害者预感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遭到侵犯的可能性,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胁迫感,司机由此就产生了由其先前行为引起的注意义务,反之,如果没有此类缘由,就是女孩单纯的自陷风险行为,司机无法预知也第一时间无法避免,则司机没有过失,不构成犯罪!

紫米面包 发表于 2021-3-4 16:03:32

估计这女的平时生活里也是很偏激的吧

cenglou07 发表于 2021-3-4 16:15:52

紫米面包 发表于 2021-03-04 16:03
估计这女的平时生活里也是很偏激的吧

但也不一定,现在社会属于信息过饱和社会,一点事情全国传遍,前期的网约车猥亵强奸杀害女乘客反复报道,女孩子肯定会尤其印象深刻,自然会做出应激反应。

keluzhu 发表于 2021-3-4 16:38:14

这个事件我认为司机不构成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关键在于,行为人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从本案的通报情况来看,司机因女孩拒绝搬家服务,女孩因司机偏航而互生不满,但最多口头冲突,没有进一步行为。从周围环境看,事发的旺龙路、林语路,周边有大量小区、工厂、商铺(这点从百度地图上可以搜,直接点实景),事发时间也仅仅是晚上9点多,完全不是媒体渲染的荒郊野外,人迹罕至的地方。从一个正常人的角度看,没有一个人会预料到仅仅因为几句口角,就会有采用跳车的极端方式自戕,而且车辆在行驶途中,如果司机紧急刹车,将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司机轻点刹车已经是采取了必要防止措施。综上,我认为司机对该案的发生,不具有提前预见的可能性,不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另外,建议对死者性格、行为进行背景调查,弄清其性格过于偏激、偏执,以便更好厘清事实,辨明是非。最后说一句,媒体对于案件的报道,博的是大众的眼球,打的是无脑的煽情牌,作为法律人,永远不相信媒体的案件报道是基本素质。

孤独de作手 发表于 2021-3-4 17:48:05

我认为问题就在于,一、女生是否有 不停车,就跳车的表示。但现有公开报道的信息中是没有。那先不作考虑。

二、现在查明的事项中,女生的跳车细节上有值得探讨的地方就是:
1.在当时的场景下,女生将身体出车外这一过程时,司机是否应该判断出的女生有跳车的可能。若应该判断出,而司机表示没有判断出,则判罪概率较大。
2.若应该判断出跳车,且司机表示也判断出了,那么司机为阻止危害的发生,是否采取了当时常人应尽的行为。若轻踩刹车已经不够,从当时的场景,常人还可以赶紧说明原因,喊话阻止,赶紧停车等,而司机没有采取。则判罪概率较大。
问题就在,对当时司机那段时间采取的行为如何评判。尽了,无罪。没尽,疏忽或放任了,判罪。

再回到"一"的问题上,从整个事件的细节上还需要细查。如女生跳车前,是否有说: 停车,要不我就跳车。或者,身体探出车外时,是否有说,你再不停车,我就跳了。但这一些细节只能凭司机的口供了,司机要是不说这些细节,谁也没招。想象一下,比如,女生把身体爬出车外,然后说: 停车,不停我就跳了。司机减速,并说道: 有本事你就跳。结果,女生真跳了。但这也只是想象,没有证据。

但在我看来,正常人跳车应该是先有尝试开车门的行为,发现门开不了,再尝试通过车窗把身体爬出车外,无论是探身爬出车外跳车,还是尝试开车门,这都需要一个过程,看到副驾驶开门没开开,我可能会嘲笑一下,或当没看见,但尝试爬车窗这一行为时,正常反应是,问一句,你干嘛!?。要是看着把上半身爬出车外的样子,可能会一脚刹车钉到底停车,然后,对着喊一句,你要是想作死,就滚远点!少TM在我这作,老子还想好好过日子呢!而不是简单的轻踩刹车减速。
我把自己想象到当时那个状况,我要是轻踩刹车减速的心态就是,我也不知声,不理你。我看你探个身子,我TM就不信了你还真能跳,但又由于心里也确实没底,就还是轻踩了刹车减点速,避免真跳了出大事。

laywer8888 发表于 2021-3-4 20:36:28

女孩发现货拉拉司机偏航后,五次三番要求停车。而货车司机周师傅并未停车,还对女孩恶语相向。此时女孩认为其人身自由受到强制。司机此时还不停车,构成犯罪过失,与女孩的死亡存在因果关联。认定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论上说得通。

seven360 发表于 2021-3-4 20:48:39

虽然说他们法盲不好听,但是就是法盲。

michaelstar 发表于 2021-3-5 08:04:35

雨漫山 发表于 2021-3-4 15:48
女孩自己伸出窗外,自陷风险的原因来自于他人(司机)的行为(司机未取得女孩同意擅自变换路线,且这条路 ...

对的

392072945 发表于 2021-3-5 09:11:14

雨漫山 发表于 2021-03-04 15:48
女孩自己伸出窗外,自陷风险的原因来自于他人(司机)的行为(司机未取得女孩同意擅自变换路线,且这条路线灯光昏暗、人烟稀少,且双方发生争吵态度恶劣),这种行为造成受害者预感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遭到侵犯的可能性,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胁迫感,司机由此就产生了由其先前行为引起的注意义务,反之,如果没有此类缘由,就是女孩单纯的自陷风险行为,司机无法预知也第一时间无法避免,则司机没有过失,不构成犯罪!

你忘记了。客运运输关系 也建立了 司机注意和保护乘客安全的义务了? 即使先前行为没有必然导致女孩跳车的因果关系(女孩自陷风险切段因果)。 但是基于运输安全义务也有救助的义务。 如果司机没有救助得力一样要承担不作为的 过失致死

发发发发家致富 发表于 2021-3-5 11:30:45

雨漫山 发表于 2021-03-04 15:20
根据披露的案情来看,货车司机已经发现该女子身子伸出窗外,其应该履行注意义务,及时的刹车减速停车,从当时的车速来看,采用刹车行为来阻止女孩跳车是完全可行的,也可以说只要及时刹车降低车速,即使女孩在过程中跳车,也不至于重伤死亡,我觉得之所以司机有罪,是因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采取刹车措施,或者说其行为没达到已经履行注意义务的标准,因此司机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该跑不脱,还有一点,司机在没有取得女孩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变换路线,民事上也存在瑕疵,平台公司和司机也要赔偿!

建议你买台车,人卡在窗口你一个大急刹?你以为是在拍戏,女主在窗口哭死不活的扯个几分钟再跳吗?也就两三秒的事情。司机第一时间按双闪,轻点刹车的时间女的就跳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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