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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star 发表于 2021-03-04 11:31 司机和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司机在执行职务的时候,是女孩身体探出窗外,自己制造的危险,司机和女孩之间是否存在一种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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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米面包 发表于 2021-03-04 16:03 估计这女的平时生活里也是很偏激的吧
雨漫山 发表于 2021-3-4 15:48 女孩自己伸出窗外,自陷风险的原因来自于他人(司机)的行为(司机未取得女孩同意擅自变换路线,且这条路 ...
雨漫山 发表于 2021-03-04 15:48 女孩自己伸出窗外,自陷风险的原因来自于他人(司机)的行为(司机未取得女孩同意擅自变换路线,且这条路线灯光昏暗、人烟稀少,且双方发生争吵态度恶劣),这种行为造成受害者预感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遭到侵犯的可能性,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胁迫感,司机由此就产生了由其先前行为引起的注意义务,反之,如果没有此类缘由,就是女孩单纯的自陷风险行为,司机无法预知也第一时间无法避免,则司机没有过失,不构成犯罪!
雨漫山 发表于 2021-03-04 15:20 根据披露的案情来看,货车司机已经发现该女子身子伸出窗外,其应该履行注意义务,及时的刹车减速停车,从当时的车速来看,采用刹车行为来阻止女孩跳车是完全可行的,也可以说只要及时刹车降低车速,即使女孩在过程中跳车,也不至于重伤死亡,我觉得之所以司机有罪,是因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采取刹车措施,或者说其行为没达到已经履行注意义务的标准,因此司机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该跑不脱,还有一点,司机在没有取得女孩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变换路线,民事上也存在瑕疵,平台公司和司机也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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