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20 发表于 2021-1-4 21:51:39

第三百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匡晓娥 发表于 2021-1-6 08:46:57

A2020 发表于 2021-1-4 21:35
那个土地使用权是谁?真题案情介绍是甲公司吧?那么出资人是谁?这下明白了吧?

土地使用权是甲公司的,但甲公司就AB两个股东。

A2020 发表于 2021-1-6 12:27:47

匡晓娥 发表于 2021-1-6 08:46
土地使用权是甲公司的,但甲公司就AB两个股东。

这就对了,你走到半路了。快出来了。
既然你知道甲公司是土地使用权人,又知道甲公司的股东只有AB。那么房产是不是AB各享有50%?乙公司占有甲公司的房产,AB又是享有甲公司房产的,在造房子前事先与AB有约定建成房产就给AB40%房产,这不就符合破产法76条规定的情形了吗?AB当然能取回40%房产。

匡晓娥 发表于 2021-1-6 16:30:42

A2020 发表于 2021-1-6 12:27
这就对了,你走到半路了。快出来了。
既然你知道甲公司是土地使用权人,又知道甲公司的股东只有AB。那么 ...

AB被登记为股东了,土地作为出资被登记了,他们还是普通民法意义的土地物权所有权人吗,土地的所有权到底是甲公司的?还是乙公司的?还是AB的?这些关系厘清了才能谈取回权。取回权是物权所有权的人货物还没到达债务人手中,所有权还没有转移才能取回吧?

A2020 发表于 2021-1-6 16:41:49

匡晓娥 发表于 2021-1-6 16:30
AB被登记为股东了,土地作为出资被登记了,他们还是普通民法意义的土地物权所有权人吗,土地的所有权到底 ...

从刚才你发的信息说明你考试当天没有认真读题。
另外,乙公司要用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来合同开发房产,AB登记为乙公司股东就没法儿合作开发了。除非是乙公司帮甲公司在甲公司土地使用权上造房子,那么即便是这样,AB也一样可以以甲公司股东,享有甲公司股东权益,AB各自可以分得甲公司房产的50%,事先也和乙公司有约定,而且这40%在AB享有甲公司股权的50%以内,也是可以取回。

A2020 发表于 2021-1-6 16:45:51

匡晓娥 发表于 2021-1-6 16:30
AB被登记为股东了,土地作为出资被登记了,他们还是普通民法意义的土地物权所有权人吗,土地的所有权到底 ...

关键是房产不是乙公司的。乙公司只是具备房产开发资质条件,用别人的土地使用权建造房子而已,这点你厘清就可以理解了。如果你还一直在以让与担保,不以民法典的内容去适用法律,那么就不会做对。
如果房产归乙公司,那么前提条件是甲公司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流转转让登记制度转让给乙公司。但是案情里面根本没有提到这点。案情只是说了合作。合作不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还是归甲公司。只是甲公司的股东出来操作这个事情而已。

匡晓娥 发表于 2021-1-6 16:48:26

A2020 发表于 2021-1-6 16:41
从刚才你发的信息说明你考试当天没有认真读题。
另外,乙公司要用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来合同开发房产,AB ...

不和你争论,AB登记为乙公司的股东了,土地登记为乙公司的资产了。重整期间你来个可以取回,那工商登记的公信力在哪?另外你看看《九民纪要》关于“对赌协议”相关规定,就算是AB主张撤资也必须按规理公司减资程序。一个重振股东直接可以取回出资,那乙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如何保护?

匡晓娥 发表于 2021-1-6 16:51:07

A2020 发表于 2021-1-6 16:45
关键是房产不是乙公司的。乙公司只是具备房产开发资质条件,用别人的土地使用权建造房子而已,这点你厘清 ...

你说房子建好了是谁的?

匡晓娥 发表于 2021-1-6 16:53:16

鸭子520 发表于 2020-12-3 09:36
你好像忽略了他们是公司的股东吧?股东并不是普通的债权人地位,怎么可以取回?

我和你的思路一样的,既然是股东了,在重整中必须按股东地位主张权利,哪来取回权?

匡晓娥 发表于 2021-1-6 16:55:23

19851775150 发表于 2021-1-4 12:47
这个是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在公司重整期间(仍属于破产),即便一般债务人的物权取回尚且需要具备一定条件 ...

同你的观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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