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汪汪
发表于 2013-1-20 21:19:39
为何对一种有益于无条件、无能力操作电脑的购票人提供购票服务的民事行为竟然需要资质〞!?真是匪夷所思?提供一种民事代购服务有何法益侵害性?有何刑事违法性?产生何种危害结果?这与〞炒〞〞倒〞根本就是风马牛不相及不是一个概念!
一味
发表于 2013-1-21 01:01:26
情理与法理的纠结,从法理上讲刑法有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所代购200多张车票,获利2000元以上。
此行为确实构成收费代购车票事实,单从结果上看构成倒卖车票定罪情节。若不加以规范,网上代购车票站点将蜂拥而出,进而形成合法的倒票窝点,出现难以控制的场面。然二人主观并无倒卖车票故意,特别是出于帮助弱势的农民工解决不方便、购票难的问题,以一种代劳的形式完成网上代购行为,且并无提前大量购进囤积在手,再高价售出的动机和情形。若以犯罪论处,与法牵强,情理难容。关注官方结论.个人认为教育为主,不予定罪。
怎么笑都龅牙
发表于 2013-1-21 08:31:42
我认为这是民事行为,非犯罪也~
许我一场私奔
发表于 2013-1-21 13:57:35
支持不构成犯罪,我觉得委托很合适,
桃蓁蓁
发表于 2013-1-21 17:27:48
不构成犯罪,不存在倒卖的事实。虽然是购买了200多张车票,但是是受托购买,且都是实名。10块钱应该算作是委托代理费用,而且10元费用应该是在购买前就已经商谈好的,并不是购票之后强行索要。即使是高于那个什么规定的5元,也是双方意愿的达成,在民事的范围内,不属于犯罪。
秦克政
发表于 2013-1-21 19:59:29
法律基础没有学好,还不能用法律法规条文来分析,我宣布:罪名不成立!:lol
dandykai
发表于 2013-1-21 21:45:53
支持不构成犯罪..如根据刑法关于倒卖车票这一条例入罪,根据其夫妻俩具体行为,不够成倒卖行为.倒卖车票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而主观上又必须具有从中获利的意图.该夫妻俩的行为,看似倒卖,实则更偏向与委托行为.
力子
发表于 2013-1-22 10:45:29
不构成犯罪!
jaysl
发表于 2013-1-22 13:42:08
首先,不具有构成犯罪的基本条件,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次,买卖双方自愿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行为,该委托关系不存在无效条件,因此是成立的;第三,负责买票方并非为牟取暴利而不正当经营。因此,我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wefwsf
发表于 2013-1-22 21:30:47
不构成犯罪。佛山夫妇未变相加价,而属于一种有偿委托。再说法律终究是服务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