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mcaige
发表于 2013-1-18 17:23:25
不构成犯罪
原先铁路售票是非实名制,出现倒卖是比较普遍的,倒卖车票给不特定的人,破坏的是铁路运输秩序的法益,现在实名制后,进出站都需要身份证等检验,都是特定的人委托,双方形成了一种委托关系,既然是委托关系,当然需要支付报酬,至于报酬多少,那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达成即可。这是民法调整的范畴,没有触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铁道部自实行实名制,应该对原来非实名制基础上的法规进行清理
dengerfei
发表于 2013-1-19 08:03:19
NO..............
cheng3e4
发表于 2013-1-19 22:28:25
不构成犯罪,当事人并非在倒卖车票而是变相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帮助,就像是“带路收钱”一样,现在车票都是以实名制的形式购买的,这就说明是民工们自愿并请求,或者说是再寻求一种便利来购得车票…铁道部虽然现在已经采取了很多的方法来使得购票方便,但是对于一些没有文化基础的人来说还是比较困难的,就比如说 网络购票 首先你要有一定的电脑使用能力;其次要有一台电脑;再次就是要有网络银行……
是想一名什么样的民工才能具备以上三点要求,就算是去网吧也没有网络银行啊…
所以当事人的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设计了刑法,但是更倾向于社会道德方面…
lzg5618
发表于 2013-1-20 08:57:29
我倾向于构成犯罪,刑法分则中的非法经营罪对属于国家专营专卖品做了规定,火车票显然属于这一范围,只是依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话,就可以认定犯罪。
但是,此种情况是与通常的倒票行为有本质区别的,如果单纯地套用法条,不能真正的做到罪行相适应。
文强A
发表于 2013-1-20 10:06:56
看看那些在经适房上做文章的人,这真的不值得讨论!!!!
警察都是小案必破!大案傻眼!!!
文强A
发表于 2013-1-20 10:07:57
我持反方观点!!!
jianhuang007
发表于 2013-1-20 12:41:02
https://bbs.xuefa.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tid=446487&pid=2953000
liudeyinldy
发表于 2013-1-20 15:59:54
我觉得不构成犯罪,主要是理由:一是利用自身知识服务弱势群体,二是发挥特长没有构成较大数额犯罪,三是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金水汪汪
发表于 2013-1-20 16:11:47
这一案件实在是火得不得了了,全民法治大讨论!公权机关知趣点,还是尽快放人吧。放人是一双赢的结局。
daixiyun1851
发表于 2013-1-20 20:32:23
我认为此小夫妻的行为是一种情与理的冲突,从法律角度来说他们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一方面他们没有代购火车票的资质,因此收取手续费是不合法的,另一方面,他们从中牟取了2120元的利益,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但从道德的角度来说,他们的行为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为他人带来了便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