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天下 发表于 2013-1-16 11:07:02

学法辩论第96期:佛山小夫妻代买火车票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辩论题目:佛山小夫妻代买火车票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辩题背景:佛山25岁的钟某与23岁叶某为新婚夫妻,两人在网上替附近外来务工人员订购火车票,每张票收取10元的手续费。近日,广州铁路公安局肇庆铁路公安处对“小夫妻”进行了抓捕,被收缴的212张火车票,均是附近厂里外来务工人员花钱购买的春节回家车票,以普通座位票与无座票为主。目前,“小夫妻”已被刑事拘留。(1月15日《羊城晚报》《新婚夫妇收费帮人网上买火车票被刑拘》)那作为学法人的您,对此新闻事件有什么看法?

  正方观点:佛山小夫妻代买火车票行为构成犯罪

  反方观点:佛山小夫妻代买火车票行为不构成犯罪

  上期回顾:学法辩论第95期:是否应该确立网络实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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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战2012 发表于 2013-1-16 11:14:55

  支持反方观点:佛山小夫妻代买火车票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如下:刑法在总则中的第13条对犯罪下了一个定义,这个定义对所有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都有约束性。这个定义就是: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才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可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危害不大的行为,可成立一般违法,但不成立犯罪。根据本案案情,不成立犯罪,支持反方观点!

金水汪汪 发表于 2013-1-16 13:43:49

罪与非罪,值得研讨!收取10元的代办费,是否构成〞炒票〞、〝倒票〞?对一些文化层次较低、不会使用电脑的人来说,在扩大实名制、网络售票范围后,若购票人自愿支付给代办人帮助办理网络购票手续,并非在车票上加价,且方便了无条件上网、无电脑的购票人,这就是一个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代理行为,一个合法的民事行为。何来违法?更遑论犯罪?!从语词广义文义上来理解,“炒”、“倒”主观上就是把票买来加价买,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只是收取代办的服务费,根本就没有加价倒卖车票的意思。

meaningful 发表于 2013-1-16 13:52:40

构成犯罪
理由如下:

1、刑法第227条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高价、 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3、铁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包括铁路多经、集经等非运输主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经铁路主管部门(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批准,并在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开办的铁路客票代理销售点,代理销售铁路客票可收取“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其收费标准每张客票最高不得超过5元。

386 发表于 2013-1-16 15:53:04

不构成犯罪

首先,代买车票与倒卖车票性质不同,前者具有委托的性质,而后者属于法律禁止的侵害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二,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惩罚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本案中,当事人代买车票的行为不但没有危害社会,反而为普通民众带来了便利。
第三,刑法第227条是属于扰乱经济秩序犯罪,本案当事人是否具有扰乱经济秩序之故意,我个人认为是不具有的。

shine4799 发表于 2013-1-16 16:40:54

我记得代买火车票收取10元手续费是合法的,要不那些中介机构不早就构成犯罪了么。

zzs13924225869 发表于 2013-1-16 17:05:50

支持不构成犯罪。
此种现象的出现是因为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滞后所造成的,小夫妻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的倒卖车票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应该认定为犯罪行为。
首先,小夫妻在主观上不具有先购买车票,然后再高价出售的主观故意,而仅仅是接受农民工的委托代为购买车票,与倒票行为应予以区分,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倒卖车票。
其次,在这个代理服务中,这对小夫妻不具有经营的主体资格,我个人认为这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是没有服务资格的主体从事代购车票的业务,应该定性为非法经营行为。

jixiangruide 发表于 2013-1-16 18:09:08

我觉得不构成犯罪
首先我们要明确10元手续费是不是变相加价,10元手续费的产生是由于小夫妻以自己的电脑设备,在获得不能上网或网上实名制购票有困难群体身份证后,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实名制购买车票,并不是将车票变卖,小夫妻付出了人工,设备等成本可以收取一定委托费用,并且此行为没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小夫妻同正常公民一样使用铁道部订票系统购票,没有用其他非正常手段囤积变相加价出售车票,没有扰乱经济秩序的故意,我认为此事件不是犯罪,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小六毛 发表于 2013-1-16 18:45:56

我认为应该是委托代理关系,是合法的行为

mxrui110 发表于 2013-1-17 08:48:10

这个肯定不构成犯罪,这根本算不上是倒卖,什么叫倒卖,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这个是最基本的概念。这只是一种委托关系,有偿的。例如你没时间让别人拿你的身份证去帮忙买张票,回头你给他买两盒烟,这个性质是一样的嘛!!最关键的是很多农民工根本不会用电脑,更别说网上支付了,而在现实中购票基本没机会的,说白了还是铁道部惹的祸!!1
不理解公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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