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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律师 发表于 2021-03-19 12:10 本案的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自称被诈骗了。具体是何人实施了诈骗,用什么方式实施诈骗,被害人损失的财产去向全部都是没有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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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你同在sir 发表于 2021-03-19 12:34 说句不中听,我为什么留言,我发现犯帮助信息犯罪活动罪的人群中很多是大学生,他们反而都知道帮助的人是境外诈骗犯,他们在做这件事的时候,因为是大学生,所以每个人都会去百度做这件事的风险,但是后来都为了挣钱吃喝玩乐旅游,觉得别人骗人是别人的事,又不是我,就继续帮助犯罪,真心可恶。
与你同在sir 发表于 2021-03-19 12:22 最重要的是,两高2019年司法解释,关于金额是否足够证据查明诈骗的情况下,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有具体规定,这个容易被忽略。
943194696 发表于 2021-03-18 21:12 你这观点未免太武断
金石律师 发表于 2021-03-18 14:39 如果他本人认为别人是用这些微信实施诈骗,别人却用这些微信实施了敲诈勒索犯罪呢?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1-03-21 23:05 请回顾一下共犯的构成要件。你如果对他进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无疑事与愿违,不会起到预想的作用。你应该从共犯的角度进行最轻的辩护。要是换成我,三年可以变成一年或者一年半吧。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1-03-21 23:07 所以水平、素质等问题,不是从复习多少考了几次能看出来滴。有时候是相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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