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总啊,我今天在公司也有个差不多的例子。
前几天公司老板要我起草一份合作协议,老板把我介绍给对方,说这是我的律师写的,你看看,满意就签。
他说我要给我的一个法律朋友看看,当时通过微信传过去了,那天没有说什么。
今天他来老板办公室坐坐,老板不在,他做的无聊就拉我过来聊天。聊着聊着,他说,“郭律师啊,你起草的这份合同我那个朋友说这都不是律师写的”。
我答:“你觉得哪里不对劲”,他说,“我那个朋友说,这哪是合作协议,明明就是劳务合同,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而不是个人……“,我问他,"是哪个朋友”,他说是法院的,我接着问他,是哪里的法官,他答x法院的X庭长啊(嘿,那个法院我就像串家门一样的熟,庭长啊,好大的官啊!),我说我怎么不认识,我个个庭的庭长都熟,怎么就没停过这个庭长。后来和他核实(通过电话号码核实),才发现那个法官是在监察室任职,根本不是法官(到处招摇撞骗,哈哈,我猜的,估计是收了顾问费吧),还说是法官朋友,连姓都牛头不对都记错了。好吧,那个法官把我的名誉全都诋毁了。还有那个傻逼,你就等着被人家利用吧。
其实,这个合作协议,肯定有瑕疵。老板们之间,他们没什么法人和自然人概念,当时老板谈的就是以个人名义来合作的。他们的谈话以及老板交代的,都没有交代的很清楚,有些他们常人的意思与我们法律人的意思理解不一样,就比如,抵押(有抵给私人的意思)。我只能根据当时的谈话语境来起草,他也只是在我现成的版本基础上指点江山。殊不知到,我要起草要把老板的意思全部写成书面意思很困难,还有老板的心思很难捉摸,因为我不知道他想以个人还是公司来签的。我就装作不知道,他说他想跟别人合作,我就这样写。
其实,来公司,老板认为凡事太过严谨,会显得罗里吧嗦。只要意思到了,不是太马马虎虎,就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