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销售关于经销商返点与经销商和业务人员的业务反返点事情的发生, A公司事前是否有制度规定业务人员不得接收返点?如果没有何来侵占? 另外A公司仲裁时候没有就此举证,一审二审法院关于这个材料的证明以及证人证词的采用是否恰当? 这个问题的清楚与否,就恰恰关乎到二审王某的是否涉及刑罚,以及法院判决结果法律实用的恰当与否? 一个简单的案例审理两三年,经过一二审还是疑点多多,当地的司法系统是否该反思一下? |
学习了 |
那关键重点的印章盖章时间鉴定为什么不做 ?另外,为什么不对那份制度规制的人员和工作范围进行一个桥查核实,以佐证这个制度的真伪 ?另外,要加强相关人员的普法 ,指出伪证罪、作假证的后果 ! |
不管怎么说,从客户手里收取现金本身就是家贼,犯了大忌,已经不能被社会和单位,法律所能谅解了。 |
优秀! |
好文,很期待后面申诉的结果。 |
已经收藏好文 |
我转发的 |
真的优秀![]() ![]() ![]() |
写的挺好,但只能看到片面的辩护观点,如果能看到公诉的重点,看者就更清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