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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解热点] 男子偷情跳窗身亡,拦阻者判6年

 
王平聚律师 学法11级 发表于 2020-12-16 10:43:33 查看:9943 回复:37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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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初,山东聊城中院对“男子偷情被拦屋内后跳窗身亡”刑事案件作出的二审结果,令人唏嘘。

一审中,被告人被法院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被告人杨某上诉后,二审改判杨某6年有期徒刑

事件的开始得回到2019年2月。彼时,聊城一馅饼店女员工离职后,不顾老板杨某“不要再进入宿舍”的告示,在员工宿舍内与男性网友王某“约会”。老板杨某发现后,多次阻止王某离开,期间并有脚踢手打的愤怒行为。在杨某打电话让其妻前来查看房间是否有物件丢失的20多分钟里,王某急于离开,从位于二楼的宿舍窗户跳出,不幸身亡。

被指控触犯非法拘禁罪,杨某非常委屈,觉得自己的阻拦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自己无需为王某的死亡负责。

从我们朴素的法观念来看,王某私闯民宅,并与离职女员工在自己的宿舍内“约会”,而杨某自己作为业主,于情于理,都有权利留置王某进行盘问,并有权利查看屋内是否有物件丢失。怎么就构成非法拘禁罪了呢?

我们可以就案件来分析一下:

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保护的法益,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非法拘禁罪的客观表现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而案件中杨某阻拦王某离开的行为,客观的,间接地,剥夺了王某身体活动自由,难于离开宿舍。客观上是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的

事实上,杨某是有权利质问擅自进入宿舍的王某,但也需要明确的是,杨某作为普通公民,是没有权力对王某进行身体的约束的。这样拘束其离开的阻拦行为,实质上是侵害了王某的身体的自由权。这个公民身体的自由权,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不容侵犯的权利。

那谁有权拘束、限制、剥夺公民的身体自由权?

答案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监察委员会。且法律明确规定了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进行限制的必要性因素、条件及时间等。

如果有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是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权和执行权都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它政府部门无权决定行政拘留处罚。而如果涉嫌犯罪,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监察委。

事件中虽然杨某控制王某的时间不长,仅20多分钟,但约束,控制时间并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罪名的定性,影响的是量刑的长短

二审中,法院认定杨某构成自首。而自首是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这是法官将刑期从10年半改为6年有期徒刑的原因。

这起发生跳窗不幸死亡的悲剧,是每个人都不想看到的。这也提醒我们,刑法保护我们每个人的人身自由,如果遇到类似情形,拨打110报警电话,让警察介入查看处置,会是解决事情的最妥当的办法。

刑法保护我们的财产权、保护我们作为房屋主人的房屋安全权,但是我们在行使自身的正当权利的时候,不要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妥善的办法让有权机关介入处理,因为很多时候,维权行为不当,而罪与非罪之间,有时只是一念间。
水人母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2-4-4 09:26:24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河北
ws972756956 发表于 2020-12-17 08:45
不能因为人死了  就判刑   谁死谁有理是吧   这压根不构成非法拘禁   

确实。造成人员死亡的责任,得有人或者部门来担责。息事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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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g78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7-16 16:41:17 来自: 中国广东肇庆
具体情况可参考这个报道。  https://www.163.com/news/article/FTSOTN530001899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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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g78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7-16 16:40:17 来自: 中国广东肇庆
大家从理论上对该案的判决作出价值断定应该没问题,但一切都应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参考再作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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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路上小菜鸟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1-25 00:26:32 来自: 中国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
“杨某发现后,多次阻止王某离开,期间并有脚踢手打的愤怒行为”杨某的阻止行为能不能评价为非法拘禁的行为,关键在于有没有对王某产生强制力:一方面,“多次阻止”已经表明对王某不能离开产生了强制力,另一方面“脚踢手打”已经属于暴力行为,本身就是从重处罚的情节;此外,王某急于离开跳窗逃走的行为不应认为是异常介入因素,而是非法拘禁行为继续向前发展的普遍情节(如被控制在传销组织的人员、被追债人员想尽办法逃跑),属于一般人的自救行为,其死亡当然应当归于杨某的非法拘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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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风大哥 学法3级 发表于 2021-1-20 11:04:24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甘肃兰州
灏先生 发表于 2020-12-18 10:23
结合本案,在定罪方面应该可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因为嫌疑人主观上有限制他人自由之目的,客观上实施阻拦的拘禁行为。但是嫌疑人是否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有待商榷,关键点在于拘禁行为是否与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害人的跳楼行为属于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看不能确定是正常的。刑法上关于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中的因果关系为非法拘禁本身的暴力行为导致,本案中将轻微和平的拘禁行为扩大解释为与暴力相当的拘禁行为,已超过立法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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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p6698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1-14 14:53:59 来自: 中国河南安阳
理论中很多都构罪,但是现实中确实要把握实际后果,很多违法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确实有轻处理的,重者可以说是以罚代管比如治安处罚、行政拘留。现实中确实不好拿捏,也没有个尺度可以把握。哪位法学家或者理论家研究过,大家可以共同学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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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nn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1-11 23:58:36 来自: 中国辽宁
灏先生 发表于 2020-12-18 10:23
结合本案,在定罪方面应该可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因为嫌疑人主观上有限制他人自由之目的,客观上实施阻拦的拘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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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下午茶 学法4级 发表于 2021-1-9 10:22:32 来自: 中国河北保定
转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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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y2085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1-1-1 18:53:56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如果当时老板报警后等待警方到来,不让该男子离开,在等待警方到来的途中男子跳楼,是否构成非法拘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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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sir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12-27 15:59:12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江苏
介入因素就是跳楼行为,这对于王某来说,他不是想死,而是想活。见过太多被抓后爬窗跳下的新闻了。那这应该在算正常反应。所以这介入因素算人之常情,应当有因果关系,法院判的没错。说不是正常反应的,哪天住个旅馆,小卡片电话打个。回味被人敲门的紧张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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