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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男子求复合不成,女子被“女心理老师”约至酒店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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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
警惕!男子求复合不成,女子被“女心理老师”约至酒店遇害
楼主
王平聚律师
学法11级
发表于 2022-9-14 18:21:12
查看:1706
回复: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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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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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东,9月9日早8点,31岁的李女士,应孩子的“女心理老师”的邀请,去某酒店谈事。万万没想到,对方竟是她的前男网友刘某。李女士被刘某强行拖进房间,并被杀害。
31岁的李女士与前夫结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20年时,李女士与前夫因感情破裂导致离婚。李女士离婚后,网上认识在长沙务工的36岁男子刘某,随后双方奔现,确定了恋爱关系。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李女士遂提出分手,但刘某却不同意,并多次纠缠李女士。
与刘某分手后,李女士便开始新的生活,并于今年与现任丈夫结婚,且已怀孕。可刘某却仍然不死心,遂以李女士孩子的“女心理老师”的身份,注册了一个账户,添加李女士为好友,当时李女士没有怀疑,遂同意了。
加为好友后,双方一直以文字交流。9月9日早上7时许,李某在当地酒店开好房间,遂以李女士孩子“女心理老师”的身份,约李女士到酒店房间见面,声称要当面谈谈孩子的心理问题。
8时37分,李女士来到酒店317房间门口,敲门后发现是刘某后,于是准备离开,可还是被刘某强行拽进房间。9时10分,刘某离开酒店。
9时30分许,因联系不上李女士的家属,赶到酒店前台,并要求酒店工作人员查监控。但被工作人员以需先报警为由拒绝。
10时30分,去过派出所并再次回来酒店的家属,通过电话与经理沟通,最终家属看到了监控。并发现李女士有危险后,家属要求酒店工作人员强行开门。但被拒绝,
11时30分许,派出所赶到现场,并成功进入房间。但此时李女士已经身亡。9月13日,刘某已被警方抓获归案,刘某对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刘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李女士家属认为,如果酒店方在家属第一次赶到酒店后,及时查监控,距离刘某离开仅20分钟,或许李女士还有救,因此家属认为酒店存在过错,必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那么,本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首先,刘某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或强奸罪。
刘某假冒女心理老师,约李女士去酒店,并将李女士杀害,无疑已经构成犯罪。至于犯罪动机,有可能是想实施强奸,因为遭到反抗,将李女士杀害。具体犯罪情节、死因尚需警方进一步调查。如果存在强奸行为,且在强奸过程中通过卡脖子等手段导致李女士死亡,则涉嫌构成强奸罪,且造成李女士死亡的后果,属于加重情节。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外,强奸孕妇的,也是加重情节。具体到本案李某怀孕在身,一尸两命,李某如果强奸致人死亡,罪大恶极,应当严惩,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还有一种可能是刘某求复合遭到拒绝,直接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刘某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一尸两命,应当判处死刑。
其次,酒店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李女士家属要求调取监控,如果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相应关系,酒店有权拒绝提供。
但是,酒店属于公共场所,如果当事人提供基础证据证明,存在现实的危险性或者违法犯罪的可能性,酒店应该及时配合家属,进行安全排查,做到既不侵犯他人隐私,又能排除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个人认为,无论酒店开门是否耽误李女士的抢救,都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最后,笔者认为不论夫妻也好,情侣也罢,既然一方已经选择放手,或许“一别两宽”会更好。因此希望大家务必要理智对待感情,切勿因一时糊涂,而做出害人害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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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2-9-15 09: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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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广西
wangjeje 发表于 2022-09-15 07:49
感谢作者分享
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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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2-9-15 09:11:22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
学习了!非常感谢你每天的分享!
来自安卓APP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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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jeje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2-9-15 07: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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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河南济源
感谢作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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