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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实务] 简述信贷业务中的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

xsh0119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12-14 10:27:30 查看:1379 回复:0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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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作为法律上比较重要的两个概念,在保障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又强调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实务中,信贷人员往往专注于贷前调查和审查审批等工作流程,对于贷款逾期后的操作规范性关注不多,相关办法也未做详尽规定,加之岗位调整、交接频繁等因素,很容易导致在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方面出现操作失误而无法向部分债务人主张我行债权。以下内容将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阐明法律规定和法律术语,使信贷人员能够在贷款逾期后,规范操作,切实降低逾期后的操作风险。

一、概念辨析

诉讼时效,通俗来讲,就是到法院起诉并享有胜诉资格的时间段,过了这个期间,虽然仍能起诉,但如果债务人主张过时效,银行将丧失胜诉资格。诉讼时效可以中止(暂停)、中断(重新起算)或延长。

保证期间,通俗来讲,就是开启保证人诉讼时效的时间段,在此期间内不向保证人主张银行债权,针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将无法起算,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不可中止、中断或延长。

二、诉讼时效调整对信贷实务的影响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生效,将《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的二年期间调整为三年。这一调整对银行的信贷业务有何影响?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一)2017年10月1日前,逾期未超2年诉讼时效的贷款如何适用新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民法总则生效前诉讼时效期间未结束的,自动延长到三年。由此可见,银行在民法总则生效前(2017年10月1日前)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贷款,诉讼时效自动延长至三年。

(二)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不一致,可能导致保证人免责的风险。

《民法总则》生效之前,诉讼时效的两年期间与银行旧版《保证合同》约定的两年保证期间,是一致的。银行人员通常不需要注意二者区别,如果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或保证人保证期间无法进行有效催收,银行一般会在两年内,起诉借款人、抵押人和保证人。此时,保证人尚在保证期间内,不会免责。

然而,《民法总则》生效后,诉讼时效调整为三年,而银行旧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最长为两年,就需要信贷人员厘清二者区别,避免陷入“三年内起诉即可”的思维误区。如果两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也开始自主张保证责任之日起,起算三年的诉讼时效,三年内一并起诉借款人、抵押人和保证人,银行全部权利主张都会得到法院支持。如果两年内未有效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第三年开始起诉借款人、抵押人和保证人,将导致发生超保证期间,保证人免责的法律风险。2017年10月1日,民法通则实施以后,银行都会启用新版《保证合同》,将保证期间约定为三年,与调整后的诉讼时效期间保持一致。但之前存量贷款的保证期间仍为两年,仍然需要信贷人员高度警惕保证人免责的风险。

三、信贷操作建议

实务中,贷款客户多为常年有业务往来的老客户,受到人情、地域、历史渊源甚至地方政府介入等因素的影响,贷款逾期后,往往给予借款人充足的危机化解时间,将诉讼作为最后的资产救济手段,法律维权手段相对温和、时间相对较晚。这些举措在银行业赢得了良好口碑的同时,也埋下了超时效等法律风险隐患。因此,不良资产的盘活化解工作必须以依法维护银行合法权益为底线。(一)尽早在两年内起诉相关债务人。

使用旧版《保证合同》的贷款逾期后两年内尽早对借款人、抵押人和保证人一并起诉,这样既不超诉讼时效,也不超保证期间,且不受可能存在的催收文件效力的影响,此为最稳妥的操作。

(二)即使催收文件有效,仍需及时提起诉讼。

在确保债务人、抵押人和保证人全部催收有效的前提下,可在各自的有效催收日开始起算三年诉讼时效。此阶段需注意不能因为催收有效而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否则除了抵押物,基本上难以再保全到其他财产。

(三)将配合催收工作纳入谈判内容。

对债务人以谈判或定期缴纳部分利息等延缓银行起诉的手段保持清醒认识,将配合催收纳入谈判内容,在此阶段需注意相关债务人转移财产、其他债权人先于银行保全、超时效等风险。

(四)把握好催收的最佳时机,争取相关债务人配合。

贷款刚逾期时,债务人往往仍在积极解决危机,此时对债务人、抵押人和保证人一并催收,容易配合。在各项努力均不见成效后,此时进行催收,相关债务人将考虑如何避免被追债,此时配合催收的可能性较初期大大降低。

(五)用对用好多种催收方式。

法律规定的重新起算诉讼时效的方式有多种,但部分方式或需要法律专业人士操作并收集证据(如发送数据电文),或无法实现全面催收(如扣收账户资金等),下面仅介绍几种信贷人员能够一并催收相关债务人的方式:

1、当面催收:

《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公司类贷款需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个人类贷款,需本人签字并按手印。 这是银行信贷人员常用的催收方式,上述催收通知书不能存在预签和虚假签字等问题,否则将影响法律效力。

2、邮寄催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他字第6号复函》规定: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最高法对邮寄催收的方式进行了限定,一是仅限于邮局的特快专递(EMS)发送催收通知。通过顺丰等普通公司发催收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已有银行因此败诉,值得信贷从业人员警惕;二是在特快专递封面详情单上文件内容栏应填写详细,如填写“要求履行偿还 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或“要求履行XX号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并应保留由对方当事人签收的回执;三是EMS出现拒收或被退回(无债务人受领回执),应另行采取其他催收方式进行催收。

为保证邮寄催改及数据电文催收的有效性和诉,应确保借款人及配偶、保证人及配偶、抵押人及配偶贷款前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可有效解决诉讼中当事人送达困难的问题,缩短诉讼流程。

3、公告催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由此可知,银行可以公告催收的前提是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而下落不明的认定主体为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村(居)委会,不能因为银行找不到债务人而自行认定债务人下落不明。因此在公告催收适用于穷尽其他催收手段后的情形,仍然要辅助其他催收手段共同进行。

4、申请公证催收或委托律师催收并诉讼

信贷人员在贷款逾期后,往往注重催收文件的有无,受法律专业知识限制和债务人拒不配合影响,催收质量不高,容易导致超时效等法律风险。对于确实存在催收障碍的债权,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公证催收或委托律师进行专业催收并诉讼,保障银行时效利益。

近年来由于上级行对诉讼时效问题的重视,超诉讼时效问题得到了明显纠正,关于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补救问题,本文暂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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