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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 南通城管暴行,应追责城管领导

 
 楼主 王平聚律师 学法11级 发表于 2021-9-16 18:35:35 查看:2574 回复:7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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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南通小海街道综合执法队协管员吴某,在管理流动摊点过程中行为粗暴,面对一个72岁的女小贩,在未给与对方教育、劝离情况下,一把拦住并夺走老人手里的货物和秤并直接将对方拖倒在地,甚至把她的秤当面给掰断了。崩溃的老人坐在后备箱里哭闹想要回货物,这名城管竟然不耐烦地将老人拎起来重重地摔在地上,随后不管不顾地离去。而老人被重摔后脸色苍白地躺在地上久久起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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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警方已介入调查,并在16日发布最新通报,涉事城管吴某因涉嫌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

这一结果让网友们大呼解气,并对警方的秉公执法予以表扬!

然而笔者以为,仅惩罚涉事作恶的城管是不够的,应处罚涉事的负有领导责任的城管领导。

诚然,城管部门负有管理市容环境卫生、道路交通秩序的职责,法律也赋予了城管执法人员相应的执法权。但“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履行职权职务应遵循程序的正当性要求。即应当尊重行政相对人即被处罚人的权利。

吴姓城管粗暴执法,更面对哭闹的老人下狠手,将老人狠摔地上,扬长而去,执法方式已经超出行使职权的边界,侵犯了老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追责。

由于暴力执法已经超出了行使职权职务行为的要求,故不具有免责的正当事由。暴力执法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应当适用《刑法》,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规定的,以相关犯罪定罪处罚

此外,对协管员追责,也不能就此“甩锅”,免了相关城管领导的处罚,让其就此全身而退。

城管执法人员执法本身不够规范执,执法行为失当,固然与执法人员个人素质有关,但也暴露了执法活动缺乏相应的培训、监督、管理,这恰恰是城管队伍的领导责任。

为何城管暴力执法的负面新闻频频发生?恰恰正是相关事件爆出后,受到处罚的仅仅是涉事的临时工、协管员,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的追责,鲜见报道。

若对此种处理的弊端视而不见,仅在暴力执法各种乱象发生后,开除涉事城管队员、临时工以平息民怨,不对相关领导进行追责,不仅会损害民众对法治政府建设的信任和参与,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屡禁不止的城管暴力执法的现象

有权就有责,权责分明,这是我们法律的宗旨。作为城市综合管理的城管人员,根本上是为人民服务的。只有队伍的领导充分认识这一点,并通过各种培训、考核、监督的方式将这份理念贯彻到执法人员心中,才能杜绝各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个城市的形象固然重要,但也要考虑一下这个社会底层人民的生活。城管即便是职责所在,也不能如此粗暴的对待一名为生活所迫,72岁了仍然要到街上来卖农产品的老妇人。

让该负责任的领导承担相应的责任,向出事之后的甩锅行为说不,相信这才是民众所期待、拍手称快的处置方式。
sobad 学法16级 发表于 2021-9-17 11:40:35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如果验伤是轻伤及以上的话,那就刑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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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1-9-17 12:53:46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崇左
依法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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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jiao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9-17 14:02:48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宁夏银川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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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hwwh 学法6级 发表于 2021-9-18 09:01:35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就像行政法老师讲的一样,属于种类越权就要找他爹处理了,不能碰了类似的行政执法事宜不是临时工,就是轻罚了事;没看到相关的领导责任;城管的形象不是临时工造成的,应该说领导能力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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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舟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9-21 17:15:33 来自: 中国重庆
有一个国务院法制办对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批复,按照这种情况是不能进行治安处罚的,而是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不过这样处理肯定不能得到公众的理解,但内部领导的行政责任我觉得还是应该移交纪委监委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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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萍200783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9-21 18:04:22 来自: 中国重庆
确实有这个回复,所以这次处理感觉有点欠妥。
学舟: 有一个国务院法制办对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批复,按照这种情况是不能进行治安处罚的,而是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不过这样处理肯定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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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神汉克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12-17 16:30:38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上海
协管个人追究刑事责任,单位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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