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于欢的行为导致一死四伤结果来说,可能构成他可能构成侵犯公民生命,身体健康的犯罪,结合案件事实来看,于欢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是由以下原因引起的:
1.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
2.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当着于欢母子的面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3.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
4.通话记录及判决书显示,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由此可以推论以下观点:
1.在较长时间非法拘禁中,几经肉体与精神的严重虐待中于欢不忍重堪想摆脱非法拘禁状态,此其时精神判断能力值得怀疑。
2.经之前多次报警及求救无效情况下,警察玩忽职守给于欢母子带来的心理影响使其认为公力无法救济,唯有自救可行的认识,在此影响下实施自救行为。
3.于欢在本案中身份特殊,其母在其面前备受众人凌辱,非一般情况可以忍受,作为一名儿子,在此情形下法律对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4.正当防卫中的其他权利是否包含人身权的其他内容呢?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刑法的目的在于保障自由和人权,当一个人的合法权益都不能自我保护时,正当防卫又有什么意义呢?从起因,时机,对象条件来说,符合正当防卫必须条件,至于结果,我认为构成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对于法院判决故意伤害罪,有自首坦白情节,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我个人持保留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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