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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解热点] 李云迪嫖娼事件一些看法和讨论

 
catny 学法8级 发表于 2021-10-26 09:27:54 来自: 中国福建三明
原来我也认为应该保护他的隐私权,不过现在看来,真的不应该保护,不然有钱人都可以为所欲为了,反正有钱,交钱拘留无所谓,反了你不能公布出来。那么以后台上都是一些道貌岸然的人。所以现在一旦有这样的行为,就列为劣迹艺人,永世不得翻身,这样以后那些艺人就会乖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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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1-10-25 18:01:14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河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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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rant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10-25 15:34:08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楼主说的好 这个就是违反了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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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你同在sir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10-25 12:51:27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浙江
jixiang2018 发表于 2021-10-25 11:47
是的,其实我认为警方通报“李某迪”就非常的专业和人性化,因此公权力的做法在此事件中我认为可圈可点值得称赞,想讨论的是除了授权的机构外官媒或者其他自媒体个人(参考类似陈冠希事件的修电脑人)是否需要约束又是否应该“指名道姓”“推波助澜”引导社会大众对当事人进行更严厉更广泛的“丑化”?

是的,很多事情失控了,但是官方却不敢太多去控制,一旦控制,随之而来的关系论阴谋论等可能就来了,这个确实需要法律多约束。有幸见识过这种工作,但是真的特别困难,尺度很难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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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尚天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10-25 12:48:22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你真是天才,治安管理处罚发的人身行政拘留,复议不停止执行,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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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你同在sir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10-25 12:47:53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浙江
mylaw2020 发表于 2021-10-25 11:30
受处罚人有社会影响力,不等同于有社会影响力的处罚决定,如果等同是不是意味着所有名人违法都需要大张旗鼓地公开讨伐呢,而后者极易造成比处罚本身更严厉的多

首先社会公众关注的东西本身就具有社会影响力,应该依法公开,这都是有法可依的东西,官方没有渲染去讨伐某人,更加没有公开案件细节、人员隐私,这件事在官方来说没有太多好指责的东西。不能自诩法律卫士而过分苛责,不能为了宣扬自己为了法律进步而进行的批评都是有建设性的。现有的法律有支撑,而且不是违背社会公众价值观和正义观念,好像没有什么需要特别去指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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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菜鸟0级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1-10-25 12:04:55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北京
包括那个林shengbin事件,李云迪事件,显然各种自媒体的话语权也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那个乱啊,喷啊,各种个人攻击,就算他们有错,也应该由执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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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jixiang2018 法考VIP3级 发表于 2021-10-25 11:47:17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与你同在sir 发表于 2021-10-25 07:58
很多朋友可能不会专门去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普法一下,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应当公开的,而且采取了匿名的方式,是完全合法合理的。公众不是受诱导,而是大家本身就会关注有影响力的事情,公众人员的社会责任就体现出来了,大众的赞同导致他有名声,大众的关注和斥责也会随之而来,不要只想享受福利,不想承担责任,所有的事都是权利和义务相随。

是的,其实我认为警方通报“李某迪”就非常的专业和人性化,因此公权力的做法在此事件中我认为可圈可点值得称赞,想讨论的是除了授权的机构外官媒或者其他自媒体个人(参考类似陈冠希事件的修电脑人)是否需要约束又是否应该“指名道姓”“推波助澜”引导社会大众对当事人进行更严厉更广泛的“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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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law2020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10-25 11:30:21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河北
与你同在sir 发表于 2021-10-25 07:58
很多朋友可能不会专门去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普法一下,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应当公开的,而且采取了匿名的方式,是完全合法合理的。公众不是受诱导,而是大家本身就会关注有影响力的事情,公众人员的社会责任就体现出来了,大众的赞同导致他有名声,大众的关注和斥责也会随之而来,不要只想享受福利,不想承担责任,所有的事都是权利和义务相随。

受处罚人有社会影响力,不等同于有社会影响力的处罚决定,如果等同是不是意味着所有名人违法都需要大张旗鼓地公开讨伐呢,而后者极易造成比处罚本身更严厉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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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bico 法考VIP5级 发表于 2021-10-25 11:05:39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欣赏楼主没有随波逐流,独立思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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