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下逸轩
发表于 2021-3-11 10:28:54
392072945 发表于 2021-3-10 21:12
一开始是不当得利的啊,侵占还要拒不归还,并且数额达到标准。
哦哦 谢谢 :L抱歉啊 刚学习到不当得利和无权占有的区分 还不是太明白正好看到这个 我看到张翔老师说的不当得利是债权性质 无权占有是物权性质不考虑刑法上的问题所以这个乘客问滴滴司机要手机 不应该是基于物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吗 不是太明白 所以才问一下的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1-3-11 11:16:39
红拂夜奔 发表于 2021-03-11 09:27
我试着来捋一捋,本案中,乘客落下的手机显然属于遗忘物——关于对遗忘物的界定,不再赘述。滴滴司机基于客运合同关系,对客户遗忘的物品具有一定的保管、归还义务,属于遗忘物的第二控制人。
作为第二控制人的滴滴司机取得手机的占有后,拒不归还手机,如果达到一定数额,完全符合刑法对侵占罪的定义: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PS:司法实践中,对“数额较大”标准的界定各有不同,但上来就枉顾个案的不同,直接排除刑事责任真的不会觉得脸红吗?
因为我比你眼光如炬,我一下就看穿了案件本身。你粘贴复制算啥本事?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1-3-11 11:17:25
红拂夜奔 发表于 2021-03-11 09:02
你确定?这么绝对的话,是个人就能过法考了。
法律本身就没啥难得。难就难在正态分布。你懂正态分布吗?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1-3-11 11:17:46
红拂夜奔 发表于 2021-03-11 09:00
既然以专家自居,你给大家科普一下,本案中手机属于遗失物还是遗忘物?
遗失物
红拂夜奔
发表于 2021-3-11 11:22:05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1-3-11 11:16
因为我比你眼光如炬,我一下就看穿了案件本身。你粘贴复制算啥本事?
除了法条,试问眼光如“锯”的阁下,我所写的哪一段、哪一句是复制粘贴的?
红拂夜奔
发表于 2021-3-11 11:50:00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1-3-11 11:17
遗失物
断得高明!如此判断,已没有继续讨论之必要。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1-3-11 12:43:20
红拂夜奔 发表于 2021-03-11 11:50
断得高明!如此判断,已没有继续讨论之必要。
谢谢。你终于觉悟了。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1-3-11 12:44:29
红拂夜奔 发表于 2021-03-11 11:22
除了法条,试问眼光如“锯”的阁下,我所写的哪一段、哪一句是复制粘贴的?
百度搜一下。你不会搜索吗?
迟来的决心
发表于 2021-3-12 23:40:48
鹤博这次有理
lhllaw1999
发表于 2021-3-19 16:55:20
这是博士的水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