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路上小菜鸟
发表于 2021-1-25 19:16:21
meigang19870312 发表于 2021-1-25 08:37
厉害!那光是携带能算刑事案件吗?若按治安案件处理,能管辖吗?
治安案件也有管辖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条第2款: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车站也是属于转移地。
meigang19870312
发表于 2021-1-26 14:06:57
法律路上小菜鸟 发表于 2021-1-25 19:16
治安案件也有管辖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条第2款: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 ...
厉害厉害!能再帮忙解释下区分伪造印章刑事还是行政的具体标准吗?
法律路上小菜鸟
发表于 2021-2-4 23:19:20
meigang19870312 发表于 2021-1-26 14:06
厉害厉害!能再帮忙解释下区分伪造印章刑事还是行政的具体标准吗?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此处并不要求“情节严重”等情形,因此应当认定为一旦伪造出足以让人产生信任的印章,即构成本罪的既遂;此处只规定了伪造,如果认为变造也是伪造的一种方式,那变造的行为也构成本罪。但是买卖、毁灭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不构成本罪,若印章的价值足够大,达到故意损毁财物罪的标准,则以该罪论处,若仍然达不到立案标准,个人认为可以行政案件予以处罚。
学舟
发表于 2021-2-16 21:20:53
法律路上小菜鸟 发表于 2021-1-25 19:16
治安案件也有管辖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条第2款: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 ...
我觉得没有管辖权,上面说到违法对象的藏匿地、转移地,应该按照通常解释来理解藏匿地和转移地,本案中,违法嫌疑人只是乘坐火车而随身携带伪造的印章,并非为了藏匿,或者为了转移,这样理解则不属于藏匿地、转移地,那就没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