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行一 发表于 2020-12-3 23:16:21

暗挑大拇指 发表于 2020-12-3 15:31


这种观点看着也挺有道理,但我还是觉得题目中乙公司出卖铲车的行为属于正常经营活动,因为题目中交代乙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短缺,为融资而卖铲车,而设立动产浮动抵押权时,是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设立的,如果按照图片观点,限缩了“正常经营”范围,那只能认定乙公司进行符合过往交易习惯或其对外销售范围的才算,那乙公司仅能处分产品、半成品等,处分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都不算“正常经营”了,这显然限制了乙公司对设有动产浮动抵押权的物的处分范围,所以,我认为乙公司为了维持公司继续运行、为了资金融通而出卖铲车,也属于它的正常经营活动。

xxfz111 发表于 2020-12-4 08:54:19

A2020 发表于 2020-11-30 15:07
不能确定F是狗正常经营购买或支付合理价款。而且是处于融资租赁状态下乙公司把铲车卖给了F。这个应当是不在正常经营状态下的。不适用404条
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我也是这样想的,但是只写了不能对抗,没写404条

大宇宙哲学家 发表于 2020-12-4 11:49:17

xxfz111 发表于 2020-12-4 08:54
我也是这样想的,但是只写了不能对抗,没写404条

条文理解错了,动产浮动抵押权不能对抗正常经营已经支付价款取得标的物的买受人,这就是个陷阱,因为没有理解正常经营这个描述,出卖铲车的公司并不是一个经营铲车销售或者相关的企业,这明显是带有逃脱抵押权的恶意,该条文不可使用。
仔细回忆下动产浮动抵押买受人对抗抵押权,老师举例子都是比如卖红薯的,抵押红薯和设备,买红薯的取得红薯后必然可以对抗抵押权。你一个房地产公司,使用该条款应该是正常经营的动产,而不是关系不大的铲车。
所以依然应该适用动产抵押登记对抗效力。

早起的胖哒 发表于 2020-12-11 12:46:34

我一直在想对抗的意思,能对抗是不是意味着,可以阻却卖出行为,买受人不能获得动产物权,这么一想好像不太对。按揭贷款登记的房产都可以处分,通知一声抵押权人就行了,为什么抵押的铲车不能处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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