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入港者 发表于 2020-11-3 09:08:36

抢劫,正当防卫,没问题。两个重伤结果,前者,误伤另一店员,不应归责于抢劫犯。抢劫犯虽持刀,但对另一店员没有伤害故意,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后者扭打搏斗摔伤,系阻止不法行为所致,抢劫犯应承担法律责任

wzr1212123 发表于 2020-11-3 12:38:14

我觉得就是追歹徒的时候已经不算正当防卫了,因为危险已经消失,而且没有需要追回的损失,基于自发的见义勇为出去捉拿犯罪嫌疑人造成伤害这个责任不应该由犯罪嫌疑人承担。对嫌疑人造成轻伤也不构成犯罪,风险自担吧。对于受伤的店员,夺刀之后危险已经消失,但是有一个避险意识就是防止歹徒再次持刀而抛西瓜刀,应该属于紧急避险,但是超出了必要限度,勇敢店员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wzr1212123 发表于 2020-11-3 12:50:56

wzr1212123 发表于 2020-11-03 12:38
我觉得就是追歹徒的时候已经不算正当防卫了,因为危险已经消失,而且没有需要追回的损失,基于自发的见义勇为出去捉拿犯罪嫌疑人造成伤害这个责任不应该由犯罪嫌疑人承担。对嫌疑人造成轻伤也不构成犯罪,风险自担吧。对于受伤的店员,夺刀之后危险已经消失,但是有一个避险意识就是防止歹徒再次持刀而抛西瓜刀,应该属于紧急避险,但是超出了必要限度,勇敢店员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于店员是见义勇为,行为有正当性,但对于还没有被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法律没有规定说嫌疑人不能逃跑和进行对抗抓捕,而且逃跑这是人之常情或者说罪犯也有求生意识,结果上也没有因为使用暴力行为致人重伤,我认为不存在要负责见义勇为的伤害

A2020 发表于 2020-11-3 13:21:09

这个题考的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抢劫犯主客观都统一实施抢劫,而且还是拿刀威逼正在对店员进行不法。那么女店员稍微有点儿不配合就会被他刀伤的可能,这个是必然。因为见义勇为的行为人进行阻止他的抢劫也是在武力下才让刀被见义勇为的人夺到,不排除抢劫的人挣扎夺回刀进行砍杀的可能,对于店员和见义勇为的人来说都处于抢劫行为人的威胁下,也是处于危险!这个危险完全可能是被抢劫人重伤的危险。而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将刀扔给店员属于正常情况,目的就是排除危险和保护证据。致店员重伤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人来说属于紧急避险,但是这个紧急避险是抢劫行为人的抢劫行为所致,所以店员受伤对抢劫行为人抢劫有因果关系。主观上抢劫嫌疑人没有直接伤害店员,客观上有间接的造成了店员重伤,这个是抢劫行为人的过失致人重伤,应对店员的重伤负责。同样也对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受伤负责。

wzr1212123 发表于 2020-11-3 18:16:11

A2020 发表于 2020-11-03 13:21
这个题考的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抢劫犯主客观都统一实施抢劫,而且还是拿刀威逼正在对店员进行不法。那么女店员稍微有点儿不配合就会被他刀伤的可能,这个是必然。因为见义勇为的行为人进行阻止他的抢劫也是在武力下才让刀被见义勇为的人夺到,不排除抢劫的人挣扎夺回刀进行砍杀的可能,对于店员和见义勇为的人来说都处于抢劫行为人的威胁下,也是处于危险!这个危险完全可能是被抢劫人重伤的危险。而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将刀扔给店员属于正常情况,目的就是排除危险和保护证据。致店员重伤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人来说属于紧急避险,但是这个紧急避险是抢劫行为人的抢劫行为所致,所以店员受伤对抢劫行为人抢劫有因果关系。主观上抢劫嫌疑人没有直接伤害店员,客观上有间接的造成了店员重伤,这个是抢劫行为人的过失致人重伤,应对店员的重伤负责。同样也对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受伤负责。

想法挺好,但是抢劫罪是未遂,未遂的时间点是失去凶器犯罪已经不能再继续了,因此店员飞刀伤人和抢劫行为根本没有因果关系,主观上客观上都没有伤害的故意,刀也已经脱离控制,也不能考虑过失。店员飞刀才是重伤的因果关系,至少存在过失,飞刀的瞬间应该有注意义务,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相信他能接住,既然有过失就要承担责任。犯罪嫌疑人承担的应该是因为抢劫同时店员正当防卫扭打过程中而造成商店的财产和防卫人的人身损失。

A2020 发表于 2020-11-3 18:53:40

楼上的,你认为那个抢劫的人是未遂?确切的是既遂犯!

wzr1212123 发表于 2020-11-3 19:06:15

A2020 发表于 2020-11-03 18:53
楼上的,你认为那个抢劫的人是未遂?确切的是既遂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自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第十个问题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规定: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一般来说,应以行为人是否劫取了财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问题
具体应分以下三种情形:(1)劫取了财物,同时也侵犯了人身权利的,不论是致人重伤、死亡,还是致人轻伤或其他轻微伤害,均为犯罪既遂;(2) 未劫取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后果较轻的,即致人轻伤以下伤害的,当为未遂;(3)未劫取财物,但侵犯人身权利后果严重的,即致人重伤、死亡的,则为抢劫既遂。

A2020 发表于 2020-11-3 19:16:52

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wzr1212123 发表于 2020-11-3 19:22:29

你的意思是入户抢劫不适用最高院关于抢劫的既遂未遂意见?

A2020 发表于 2020-11-3 19:28:27

楼上,我的意思是分析案情要结合司法解释。
页: 1 [2] 3 4
查看完整版本: 11.1日卷一,勇敢店员为阻止歹徒行凶,三个重伤的英雄事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