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和石某相约上山决斗,在上山途中被刺,说法不正确的是?【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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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和石某,多次因琐事发生争执,矛盾日深。一日,石某提出与崔某决斗,崔某表示应战,并立即领先向山上走去,石某暗藏三角刮刀尾随于后。上山途中,石某乘崔某不备,突然从背后连续5刀将崔某刺成重伤,崔某身强力壮,受伤后奋力从石某手中夺过凶器,反将石某刺伤,两人都倒地昏迷。后被送到医院,石某因刺穿心脏主动脉而死,崔某经抢救脱险。对崔某的行为,下列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不负刑事责任
D、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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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需要考虑五个要件:防卫起因即不法侵害,防卫时间即不法侵害已经着手实施尚未结束,防卫意图即制止不法侵害,防卫对象即不法侵害实施者,防卫限度。两人本就属于约架决斗,主观意图并非防卫,综上,认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 7楼的意见不认同,虽然两人相约决斗,但并未进行斗殴行为,而是石某蓄意谋杀,崔某的反击构成正当防卫,同时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致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不构成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以答案应为BD 石某约战在先,并事先携带凶器在身并刺伤崔某,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可判定为携带管制刀具罪,而后又有预谋尾随其后将崔某刺成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后崔某夺过匕首反将石某刺伤,符合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鉴于以上事实分析,判定崔某不负刑事责任。因此错误答案为D。 别人拿刀砍你时,你可以无限反击!选BD huhaxin 发表于 2020-09-24 23:50
石某约战在先,并事先携带凶器在身并刺伤崔某,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可判定为携带管制刀具罪,而后又有预谋尾随其后将崔某刺成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后崔某夺过匕首反将石某刺伤,符合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鉴于以上事实分析,判定崔某不负刑事责任。因此错误答案为D。
追加B也为错误答案,防卫过当。 石某先重伤崔某,迫使崔某反击致死石某,主观因素石某要崔某死亡,所以携带武器,崔某要石某受伤,所以没带武器,客观因素石某先动手,崔某反击致死石某,按照刑法的惯例,此题两个都要负刑责,石某定故意杀人,崔某定故意伤害,因为两人是约架产生的 刚NC 发表于 2020-09-24 23:48
7楼的意见不认同,虽然两人相约决斗,但并未进行斗殴行为,而是石某蓄意谋杀,崔某的反击构成正当防卫,同时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致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不构成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以答案应为BD
按照今年高法的解释,对方持刀行凶,防卫者如何防卫都不过当。 我看错题干了,成功避开不正确选项 反而选正确的,而题干注明选不正确! 还是那句话:别人拿刀砍你时,你可以无限反击。更何况石某偷袭崔某,崔某为了保命只能反击,当时可能根本没意识到袭击他的是石某。 解析前后不一致,前面明确说了是偷袭,后面又说相约斗殴双方都有故意。故意是行为时的故意。既然你说偷袭,那么就排除了崔某当时的伤害故意。 正当防卫 BC
AC bd 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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