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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漫谈] 强烈建议学法网开辟付费阅读模式

 
屌丝律师 学法11级 发表于 2021-1-23 14:54:50 来自: 中国湖南长沙
                                      民法典之保理合同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它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本次法典的颁布,除了将之前颁布的诸多法律囊括在内,更有新的法律规定出台,比如合同篇中的保理合同)
       什么是保理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了保理合同的基本定义:“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早在2014年,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1)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2)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3)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4)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虚构应收账款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规定: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无正当理由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行为对保理人的效力如何?
      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通知,表明保理人身份及附有必要凭证。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保理人是否能有追索权?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理人是否有追索权,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多重保理,如何清偿?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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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绒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1-23 15:36:49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北京
你那篇有人看就不错了,付费?可能学法网现有的流量都跑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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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fxc523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1-23 17:41:16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团绒 发表于 2021-01-23 15:36
你那篇有人看就不错了,付费?可能学法网现有的流量都跑光了

你不看代表不了别人不看,学法网的流量也不是你说跑就能跑得了的。夜郎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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屌丝律师 学法11级 发表于 2021-1-23 19:22:54 来自: 中国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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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anqibazhao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1-23 19:38:44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想多了,就这种经验帖还到不了知识付费的水准。茶余饭后聊聊天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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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海里 学法3级 发表于 2021-1-23 19:39:57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吉林长春
免费84%的投票量,看来是民意难违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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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rnlaw2021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1-23 20:21:54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上海
建议楼主先付一万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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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vv6000 学法10级 发表于 2021-1-23 21:13:58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既得利益者思维,我主观133分也没有这种感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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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说了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1-23 22:16:09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青海西宁
额……这里就是一个法律人小憩的地方,看经验贴的话微博足够了,而且种类繁多包您满意。对于收费方式进行阅读的话感觉太过主观了,与其说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避免不必要的人身攻击,还不如说是一种“象牙塔”般的自我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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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绒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1-24 08:51:57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北京
fxc523 发表于 2021-01-23 17:41
你不看代表不了别人不看,学法网的流量也不是你说跑就能跑得了的。夜郎自大。

你自我感觉太良好了吧,你文字啰嗦冗长、废话连篇、逻辑混乱、缺乏说服力,连免费都被骂,收费不怕被人骂死。做人不要太功利,码点质量不咋地的字还想着捞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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