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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 《大秦赋》中没刻画秦法暴虐是失实么

道法君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1-14 09:41:38 查看:2848 回复:11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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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大型历史剧《大秦赋》“引爆”网络,成为了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该剧制作团队在先秦历史、器物和服饰上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给观众呈现出一种穿越时空、重返历史的独特体验。

《大秦赋》海报

《大秦赋》海报


但该剧目前口碑高开低走,从刚上映的豆瓣评分8.9,降到了目前的5.8分,有很大一部分观众批评剧中一味美化秦国,与历史事实严重不符。尤其是秦法的暴虐并没有在该剧中充分体现。


那么秦代法律真的特别暴虐么?


豆瓣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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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一问题,历代史家都有记载:

史记1.jpg


《史记·张耳陈余列传》中写道“秦为乱政虐刑以残贼天下,数十年矣。……重之以苛法峻刑,使天下父子不相安”。意思是秦朝用酷刑胡乱治理天下已经几十年了……注重严苛的法律和残忍的刑罚,甚至让天底下的父子之间都不和睦。

唐代周昙在《秦门·陈涉》中说道:“秦法烦苛霸业隳,一夫攘臂万夫随。”意思是说秦法的严酷让始皇帝的霸业毁坏,只要有一个人提出反对,必然有数万人跟随反秦。

《史记·陈涉世家》中写道,秦末陈胜、吴广“揭竿而限,于是陈胜鼓动民众说:“(服徭役)迟到,按照秦法应该斩杀,现在逃跑也是死,起事也是死,我们不能等死”。可见秦代法律的严苛,早已为史家所论定。

那么历史的真相就是如此么?

遍揽史书,可以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史家对秦法暴虐的描述大多仅限于“天下苦秦久矣”之类的评价,并没有详细的秦律条文和实证,不得不说有些“底气不足”。



秦法竹简.jpg
睡 虎 地 秦 墓 竹 简

所幸70年代中期,在湖北省云梦县出土了“睡虎地秦墓竹简”,这套竹简中最重要的是后面5篇记载秦朝法律的600多枚竹简。这些法律初定于商鞅,后又经昭王至始皇多次修订,是目前我国现存最早的法律条文,在中国法制史和世界法制史上都有重要地位。当然,云梦秦简律文是我们研究秦朝法律、了解其基本内容的可靠的珍贵资料,这是没有疑义的。

竹简.jpg
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可以看出秦律已具备了刑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军法、经济立法等法律的基本框架,已经属于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可以清楚地看到,秦统治者正是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全国的政治、经济等社会生活,最终又以此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整部秦律,既反映出它严苛的一面,又有其合情、合理之处,于严苛之下,又不失公正。

一、严苛之处

秦法中素来让人不寒而栗的主要是刑罚的残忍,此外还有灭族、连坐等刑罚规定。

秦法暴虐.jpg


比较残忍的刑罚包括死刑肉刑

秦朝的死刑分为戮刑(示众后斩杀)、磔刑(分裂尸体后砍头,悬首张尸示众)、弃市(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尸体示众)、腰斩、枭首(砍头后插在竹竿上示众)、具五刑(黥、劓、斩趾、断舌、杀,这五种刑罚同施于一个犯人的特别残酷的刑罚)、族刑(一人有罪,灭绝其宗族。族刑有时株连到父族、母族、妻族)等多种,执行方式极为残酷。

秦法1.jpg

秦朝的肉刑又称体刑,是残人肢体的刑罚。既包括传统的奴隶制肉刑(脸上刺字)、(削掉鼻子)、斩左止(砍掉左脚趾)、宫,还包括以竹木棍捶击人身体的笞刑。

车裂.jpg
   车  裂  之  刑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秦朝官吏腾在文告中明确指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即用法律来维护统治者的权力和地位,同时又用于稳定社会秩序。因此秦律的严苛,正是出于强化统治的需要,即运用法律的手段,强行限制和规范人们的言行,严厉惩治危及统治和危害社会秩序稳定的行为。但要营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单凭法律的严苛,靠高压式的统治还是不够的,还必须使法律具有公正性,以便于人们接受和遵行。秦统治者也正是从这两方面人手,来制定法律的。

二、公正之处


首先,是立法为民的思想。《商君书》开篇《更法》,便申明了一个基本主张:“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这是在讲秦律的立法思想,可以看出秦律立法思想的人民性。在诸多的中国古代立法论说中,商鞅的“法以爱民”、“法令民之命”的思想,是独一无二的,这一立法思想,决定了秦法功效的本质。秦国变法的第二年,秦人“大悦”。若非能够真实给民众带来好处,何来社会大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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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是违法必究的思想。商鞅有一个理念:国家之乱,在于有法不依。历史的事实一再说明,一个时代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如何,既取决于法律是否完备,更取决于法律是否能得到真正的执行。某种意义上说,秦律制定者已经初步有了对司法状况重要性的认识。其次,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赏刑》篇中规定,卿相大夫忠臣孝子行善立功者,统统与民众一体对待,依法论罪,绝不开赦。这在当时具有超迈古今的历史意义,其进步性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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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是,秦律的公正还表现在官吏的职责分明、公私分明、治狱中的是非分明等几个方面。秦统治者对刑狱的审理十分慎重,通过法律规范治狱,以使讯狱做到尊重事实,坚持原则,而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
云梦睡虎地秦简所抄录的秦律,尽管是秦代法律的一部分,但从中也足以看出这部法律确实严苛。不过仅以此来评价秦律是不完全和不够客观的,其中很多规定是很有道理的,也是很公正的,有些甚至可以为今人所借鉴。当然,秦朝在中国历史上毕竟是一个短命王朝,它的覆灭与秦的暴虐统治是有直接关系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也是存在的。但因此只看到秦律的严苛,而忽视其公正的一面,显然有悖于客观事实。所以,应该说秦律虽严且公,虽苛且正。
当然,电视剧《大秦赋》中对腰斩、车裂、连坐之类的刑罚也有所提及,但也有部分代表作者个人好恶的立场。总之,评判一个历史朝代不应偏听一家之言,而《大秦赋》作为近年来拍摄质量和群众口碑最好的历史剧,确实值得大家观看。
参考文献:
1. 《虽严且公,虽苛且正—秦代法律刍议》,朱筱新著;
2. 《史记》
3. 《战国策》
    4. 《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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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法.jpg
法考老鸟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1-14 13:33:43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海南海口
秦朝好像只活了16年,从商君书就可以看出有多残忍了,但现在却在美化残忍,美化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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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鹤2012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21-1-14 14:35:37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北京
我是法律界最懂历史的。歌唱界最懂法律的。秦始皇在历史上是很得民心的。否则不可能统一六国。但是由于秦始皇不立太子,导致秦始皇死后赵高篡权,秦朝毁于赵高乱政。而赵高精通律法,是个法律精英。这就是为什么学法网里总是活跃着一些法律流氓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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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鹤2012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21-1-14 14:42:49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北京
法考老鸟 发表于 2021-01-14 13:33
秦朝好像只活了16年,从商君书就可以看出有多残忍了,但现在却在美化残忍,美化历史

根本谈不上美化历史。为啥要美化秦朝?秦始皇本来就是深得民心的。统一六国大势所趋,人心所向的。赵高篡权一夜之间搞乱了秦朝,陈胜吴广趁机起义,陈胜吴广起义打得就是太子扶苏旗号,虽然秦始皇生前没立太子,让扶苏戍守边疆,但是秦始皇严格要求扶苏的做法还是很得民心的。因为赵高乱政导致陈胜吴广起义,项羽起兵攻入咸阳,火烧阿房宫,秦朝亡。刘邦趁机打劫,约法三章,顺势而为。韩信帮了刘邦大忙,结果被吕后骗入宫中被宫女乱棍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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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鹤2012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21-1-14 14:47:11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北京
由于秦始皇生前没有立太子,赵高就篡改遗诏,杀了扶苏,蒙恬蒙毅,立胡亥为秦二世。结果又杀了胡亥,立子樱为秦三世。子樱怕赵高在把他杀了,就杀了赵高,这时候已经天下大乱,项羽攻入咸阳,杀掉子樱,火烧阿旁宫,秦朝被赵高亡国了。指鹿为马,就出自赵高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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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鹤2012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21-1-14 14:48:45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北京
秦朝灭亡后,都在效仿秦法,说明秦朝深得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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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道法君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1-14 16:19:42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内蒙古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1-01-14 14:48
秦朝灭亡后,都在效仿秦法,说明秦朝深得人心。

大部分赞同你,朋友。对比汉朝法律制度,比较容易发现,汉朝基本继承了秦律的框架,而且汉律之严厉较秦有过之而无不及,但要是论公正严明,还不如秦。秦朝的短暂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有个人因素,也有制度因素。我个人认为最大的问题是提前结束奴隶制向封建社会过度的时间太短暂,太生硬,秦朝政权更迭又不稳定,才导致15年而亡。如果秦始皇可以再多些时间推行法治,教化于民。或者顺利由扶苏继位,辅之以儒家德治,统治会更加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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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天战神 学法3级 发表于 2021-1-16 06:43:00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秦以法治天下,不通人情,灭亡速。周以礼治天下,商量着来,灭亡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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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道法君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1-16 08:48:34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内蒙古鄂尔多斯
无天战神 发表于 2021-01-16 06:43
秦以法治天下,不通人情,灭亡速。周以礼治天下,商量着来,灭亡缓

嗯,应当依法治国结合以德治国,中国特色法治理论还是先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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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100926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1-16 10:58:01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云南
商鞅的以法治国最大的缺点就是缺少民主,在当时秦国的国力要想迅速崛起,也只能用此法。无论怎样以商鞅,申不害,慎到,韩非等为代表的法家,他们的思想确实推动了中国法制的进步。商鞅大才遇到了明君秦孝公,变法得到了大力支持。至于大秦赋,看了十几级,感觉最被美化的是李斯。如果韩非不死,真不知道会有多少法家著作流传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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