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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实务] 邻居分享芭蕉致小孩死亡,法律怎么说

 
小平平货司法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7-6-22 12:11:50 来自: 中国上海
hjzxp 发表于 2017-6-21 14:56
一个完整的成年人出去跟别人喝酒喝死了,连意外事件都不算,叫你喝,你可以喝、也可以不喝,完全是自害行为 ...

神逻辑,恭喜你,法律白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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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alucard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17-6-22 12:23:19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hjzxp 发表于 2017-6-21 18:05
你带别人家小孩子出去玩,磕了碰了你想没事?一个人跑到你家从你家跳楼自杀,你没采取措施,你想没事?就 ...

吃香蕉不是危险行为,而醉酒和跳楼是属于危险行为,是有预见可能性的,不能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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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jlyb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7-6-22 15:51:19 来自: 中国北京
赞同20楼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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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池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7-6-25 01:10:18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江西鹰潭
原告有借祸于人之嫌,不应支持,不然社会风气又将搞乱,人人自危。丹丹的死因与其监护人失责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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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h6705 学法3级 发表于 2017-6-29 11:45:33 来自: 中国辽宁丹东
刚才上边说到喝酒喝死,有个前提条件是组织酒局和劝酒的有责任,在一个喝多了让自己回家发生意外那么一起喝酒的都有责任,而这个是不同的,不同情况不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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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游鱼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7-7-13 10:31:03 来自: 中国北京
hjzxp 发表于 2017-6-21 14:56
一个完整的成年人出去跟别人喝酒喝死了,连意外事件都不算,叫你喝,你可以喝、也可以不喝,完全是自害行为 ...

酒和香蕉还是有区别的,而且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案件的对比与比较是大学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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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杨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7-7-13 17:42:47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法律不强人所难,这个案子当中没有过错侵权行为,最多根据公平责任给予一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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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yong14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7-7-25 13:41:32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hjzxp 发表于 2017-6-21 14:51
我是觉得,本案苏婆婆将芭蕉给晨晨吃,晨晨爷爷未持异议,晨晨自己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这个芭蕉就视为对晨 ...

别人让你带娃娃实际上是口头的委托合同,而丹丹过来时其父母并不在,不可能与晨晨爷爷签订合同,晨晨爷爷与丹丹又不具有法定的监护义务,那么晨晨爷爷就没有义务。所以晨晨爷爷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下,也就不需要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除非是故意或过失,但这里很明显不属于故意,噎死毕竟是小概率事件,晨晨爷爷已经起到了一般公众注意义务,不存在过失,据以上述理由,没有任何过错,自然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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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haaa 学法3级 发表于 2017-12-10 03:32:58 来自: 中国云南
hjzxp 发表于 2017-6-22 11:45
好像很多人好像都拿了刑法的概念去套民法,总觉得仿佛一定要有主观恶意、有因果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孩子走了,谁都难受。你有学术讨论想法没错,但看了那么多的回复,还固执己见感觉不是讨论,是胡搅盲缠。分享香蕉致死,跟带娃出去玩发生意外的监护责任,跟聚餐喝酒致死的后果,跟管控空间跳楼自杀监管责任,有可比性吗?哪怕是你多次提到的主动分享橡皮糖致死,有可比性吗?法律不强人所难,一二审的判决完全符合国民的可预测性,符合秩序自由公正的价值及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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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棵树111111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7-12-10 08:35:04 来自: 中国海南儋州
对这个案例,我个人倾向于给法院点赞。作为律师,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怎么辩护都没问题,但作为法院得维护基本的社会伦理道德底线,试想如果法院判决苏婆婆和晨晨爷爷有责,那么今后亲朋好友间、左邻右舍间谁还敢善意地进行相互分享。

如此一来,判决与普通人对传统和睦的邻里关系的理解将出现撕裂,并对今后的社会关系调整产生不良引导,这个社会将变得无比冷漠和无情,就像当年的彭宇案后社会再无人敢扶摔倒的老人一样,这更是社会和普通善良的人们所不可接受的。

培根有句话叫做“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我们每一个人特别是学习法律的人必须深知,法律不是万能的,单纯的法律不可能调节所有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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