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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实务] 邻居分享芭蕉致小孩死亡,法律怎么说

 
大中小丑 学法4级 发表于 2017-6-21 22:13:52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5岁有自己吃香蕉的能力,何况香蕉晨晨给丹丹的,晨晨爷爷奶奶不在现场更无法预测到这样的情形发生,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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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zxp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7-6-21 22:17:28 来自: 中国广东东莞
jar318 发表于 2017-6-21 22:05
喝酒和吃香蕉这两件事 我觉得不能同等对待吧 性质不完全一样!吃香蕉其实对于这么大的孩子 风险性很小的  ...

司考听的课我记得还讲过一个“先天体质因果关系”的说法,一巴掌打过去,绝对打不死人,结果对方脑瘤破裂而死。你无法预见他有脑瘤,一巴掌也绝对打不死人,但很不幸他脑袋有瘤……这个观点就认为人就是你打死的,有因果关系。这里晨晨爷爷不可能预见丹丹会噎死,一般一块芭蕉也绝对不会噎死,但她可能偏偏就是跟别人不一样,她就是噎死了……典型符合“特殊体质因果关系”模型。为何一二审都说晨爷跟丹丹的死没有因果关系……我是比较迷糊的。看他们是否申请再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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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在何方 学法13级 发表于 2017-6-21 22:27:19 来自: 中国江西南昌
苏婆婆完全无关,将其设为被告,我只能说原告已经失去理智了。

晨晨爷爷的行为有欠讨论。毕竟东西是你给的,属于好意施惠。但不代表后果一律不负责。

就好比老钟常举的一个例子,我搭你的车,是好意施惠,不代表除了交通事故你就没责任。该赔的就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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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影忍者1983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7-6-21 22:34:43 来自: 中国四川雅安
二把刀们请不要吵了。事实描述都不清楚,取证更是困难,怎么能凭主观臆断区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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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r318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7-6-21 22:38:59 来自: 中国四川绵阳
hjzxp 发表于 2017-6-21 22:17
司考听的课我记得还讲过一个“先天体质因果关系”的说法,一巴掌打过去,绝对打不死人,结果对方脑瘤破裂 ...

朋友 我觉得丹丹吃香蕉和你说的一巴掌打死人也不是相同的法律关系 丹丹没有特殊体质 对方也没有加害丹丹的意思 丹丹的年龄也达到了独立进食香蕉的年龄 如果丹丹年龄达到了独立进食的年龄 我觉得和一个成年人吃香蕉噎死其实没有多大的区别的 成年人吃别人的香蕉噎死你可能找别人负责吧?其实你不要和什么喝酒、特殊体质等这些案例去套这个案例 其实我觉得性质是不一样的 你就记住这个案例主要看丹丹是否达到独立吃香蕉的年龄 如果达到了 就喝成年人吃香蕉噎死一样 对方就没有责任 如果丹丹只有两三岁没有达到独立进食年龄 对方就是大意 就要负责 和你说的喝酒和一巴掌打死人 不能生硬的去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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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856977 学法8级 发表于 2017-6-22 00:59:18 来自: 中国江苏
hjzxp 发表于 2017-6-21 14:51
我是觉得,本案苏婆婆将芭蕉给晨晨吃,晨晨爷爷未持异议,晨晨自己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这个芭蕉就视为对晨 ...

厉害了,完全有利的赠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效?赠与给晨晨还能变成赠送给晨晨爷爷的?最基本的都没分清,还要打别人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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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856977 学法8级 发表于 2017-6-22 01:01:48 来自: 中国江苏
hjzxp 发表于 2017-6-21 22:17
司考听的课我记得还讲过一个“先天体质因果关系”的说法,一巴掌打过去,绝对打不死人,结果对方脑瘤破裂 ...

我真的推荐你再去好好看看书,没有因果关系是指民法上没有,还有知道什么叫特殊体质么?感觉你真的在乱用概念,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纯利益性的赠与无效,赠送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变成等于赠送给爷爷,特殊体质等于小孩。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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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知识 禁止访问或已注销 发表于 2017-6-22 07:31:20 来自: 中国
hjzxp 发表于 2017-6-21 14:51
我是觉得,本案苏婆婆将芭蕉给晨晨吃,晨晨爷爷未持异议,晨晨自己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这个芭蕉就视为对晨 ...

这个事件你可以看法院一审二审的判决书。整个事实情况是善意爷爷给一方当事人小孩大焦吃。然后一方当事人小孩小风比死的那方当事人小孩小天年龄要小,吃了没死。跑过来吃大焦的小孩小天有辨别芭蕉,和果冻等固状物的能力,年龄八岁。五岁小孩吃了没死,八岁的死了。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善意爷爷的分享行为属于邻居间表达友好的一种情感。而且作为一方当事人小风爸爸在谭某在田里忙活。死者小天父母认为芭蕉是谭某给他小孩小天吃的。实际上并无直接证据证明芭蕉是谭某给小孩的。而且是小天自己跑过来吃的。小天死亡时间是下午。是上午吃的芭蕉。
活像当年的彭宇案,作为法律人,要理性思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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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知识 禁止访问或已注销 发表于 2017-6-22 07:48:08 来自: 中国
hjzxp 发表于 2017-6-21 14:56
一个完整的成年人出去跟别人喝酒喝死了,连意外事件都不算,叫你喝,你可以喝、也可以不喝,完全是自害行为 ...

出去喝酒致死的案例。是因为同行的人有监管的特定义务。区别意外事件和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还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比如一伙人同行喝酒。大家很开心。纷纷给乙斟酒。导致乙神志不清。一群人从饭店出来摇摇晃晃回酒店。当时天气极其寒冷。同行乙倒在雪地。同行其他人没有理会。互相搀扶回酒店。第二天,乙被冻死了。乙的朋友行为应该如何定性?按照乙的朋友,肯定会辩称,大家都是成年人了,都有自我保护意识。酒是乙自己喝下去的,我们没逼着他。那天大家都喝得神志不清了。您的观点,作为乙的朋友理所当然有监督的义务。(情节一)明知乙不胜酒力还灌酒,构成故意杀人罪。系间接故意。(情节二)乙是不听劝的牛脾气,自己怼了酒,然后回去大家都喝得差不多了,乙的朋友有无采取措施?尽到朋友间的搀扶义务?乙的朋友倒下呼呼大睡了,谁都不知道什么时候乙自己倒在雪地的。综合监控,如果是乙的主观导致乙的行为。应该是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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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知识 禁止访问或已注销 发表于 2017-6-22 07:58:48 来自: 中国
hjzxp 发表于 2017-6-21 14:51
我是觉得,本案苏婆婆将芭蕉给晨晨吃,晨晨爷爷未持异议,晨晨自己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这个芭蕉就视为对晨 ...

还有上诉理由。被告辨称原告有威胁情节:称如果不赔钱,怎么怎么滴…你也要考虑一下原告的做法对其自身极其不利的。讨不到一分赔偿还要自己承担败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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