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应该是:不法侵害人应该承担因阻止他不法侵害而产生的有限度的后果。
在本案中:李华第一次被赵宇放倒后,起身对赵宇进行殴打,所以在赵宇第二次放倒李华后,担心他再次起身殴打,就踩了李华一脚,这一脚的目的还是为了阻止李华的不法侵害。所以在时间上都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并且赵宇对自己一脚所造成李华重伤的后果无法遇见,按照一般人原则(踹人一脚怎么可能把人踢成重伤)和赵宇当时因斗殴过程中造成的情绪冲动都能为防卫符合限度提供正当的理由。
利用柏浪涛的依照当事人的换位思考,把自己想象为赵宇,那么他的行为就好理解多了。
假如赵宇在李华二次倒地后暴力殴打,拿刀捅李华,这种行为就不能在认为是阻止不法侵害人的侵害(一般人原则和当事人换位思考),那么由此引发的后果,赵宇就要负担很大的刑事责任。
还有赵宇要拿凳子砸李华,此时李华已经躺地不起,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那么赵宇的防卫是不适时,不过还好邹某阻止了,不然赵宇是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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