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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日志] 2010通过,北京律所实习日记

   
 楼主 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8-7-8 13:43:30 来自: 中国北京
下次有空和大家说说这个案子,伴随了我大半执业生涯,让我有太多想说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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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8-7-8 12:58:07 来自: 中国北京
昨天真给我气着了,一个做了六年的工亡的案子,官司打了三年,执行又执行了三年,我去了二十多次门头沟,一共就收了500块的路费。现在案子胜诉,执行非常吃力,昨天好容易领回来了一些案款,当事人火急火燎让我周末转给他,我说周末银行转账是收不到的,周一给你处理,对方不相信。还跟我扯,官司赢了他们没收到钱,我一下就上来了。也不好,但是当时真的很真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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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8-7-7 23:40:01 来自: 中国北京
本周的两次讲座,反响都不错,软通的会议室那个大啊,可惜就是工作日所以来的人不太多,还是有自己的特点的,以后有机会还得多去讲,越讲越熟。电梯了听到有反馈,没想到法律的讲座可以这么有意思,心里美滋滋。没中不足,站的时间太长了,第二天背特别疼。当时结束当时有两个就要委托。周五去的创业园,也很不错,时间不长说的都是实务层面的,两天下来又加了一堆的微信。希望在这个方向上多多努力,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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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8-7-7 22:36:18 来自: 中国北京
成长ing~ 发表于 2018-7-6 21:39
真棒

感谢鼓励,多多交流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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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ing~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8-7-6 21:39:49 来自: 中国北京
真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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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8-7-5 12:03:47 来自: 中国北京
09级15届 发表于 2018-7-5 10:59
大黄前辈应该请个助理了 跑腿活儿就不用亲自干了

一直在找,我做诉讼多,所以必须是个红本的,愿意跑的,这也看缘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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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级15届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8-7-5 10:59:05 来自: 中国河北
大黄82 发表于 2018-7-5 09:08
做律师容易吗,昨天回来的飞机晚点,到家躺下已经三点了,今晚八点四十被法官电话叫醒,让我去门头沟取执行 ...

大黄前辈应该请个助理了 跑腿活儿就不用亲自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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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8-7-5 09:08:47 来自: 中国北京
做律师容易吗,昨天回来的飞机晚点,到家躺下已经三点了,今晚八点四十被法官电话叫醒,让我去门头沟取执行款,这个案子以前应该说过,一个工亡没给买社保的案子,已经去了20多次门头沟,前后折腾了四五年了。从我初拿执业证就开始跑,腿都要跑断了。昨天回来不可避免的把老婆吵醒了,今早老婆都说,太累了,你别去了。不行啊,下周一开庭,然后下午就去上海和南京,回来周五了,没法子,硬着头皮去吧,今天下午的讲课能一切顺利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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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8-7-4 18:49:20 来自: 中国
深圳的天真好,好几个同事都搬家到深圳了,空气又好,孩子也能上了学。今天的案子被告是酷派,接受了服务,收了我们的发票,现在开始耍赖了,不承认我们提供了服务。我们作为原告,拿着合同和发票来,对方就说啥也不知道,还提了好几次管辖异议。看来是准备赖皮到底了,回去准备证据吧,国企也有国企的问题,钱也不着急要,哎,很麻烦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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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8-7-3 17:37:11 来自: 中国北京
对于案件我做了以下的分析,希望结果如同我的判断。
二、法律分析
(一)在生效判决已经确定了白违反竞业限制的情况下,白应当向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的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照以上规定,公司与员工的竞业限制约定有效,公司有权要求白慧冬支付违约金并且继续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二)劳动仲裁曲解了解释(四)的规定,造成裁判结果错误
仲裁委以“公司在劳动关系解除后的三个月内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即视为放弃要求白慧冬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作为不支付违约金的理由是错误的。
解释四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首先,解释四的要求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原因必须是用人单位的原因,而本案中,三中院已经确认白在职期间及离职后都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公司不支付补偿金的原因是员工违约,并不存在因公司原因。
其次,即便符合了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员工也需要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请求,而本案中,白慧冬自始至终没有要求解除,并且还在同一时间进行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可见双方都无解除的意思,都认为应当受其约束。
再次,双方都没有要求解除,仲裁裁决却给出了一个,视为放弃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是明显超过仲裁请求的裁决,是错误的。
最后,在这580天的等待中,我也多次和仲裁员交流,可以感觉到仲裁给出这样一个裁决结果,有逃避责任的嫌疑,他们对于判决员工向公司赔偿几十万自己心里没底,不敢坚持原则,害怕员工借裁决结果借题发挥。
(三)从实践看,目前对于竞业限制问题,是将支付补偿款和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分开的。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没有付款,员工可以要求支付,但是并不因为没有付款竞业限制约定就无效,这个在解释(四)中可以明显看到。所以朝阳仲裁的结果是明显错误的。
目前,竞业限制类案件是争议非常大的一类案件,但是主要争议都在于员工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对于本案这种,已经确定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的情况下,如果仍然不支持单位的主张,竞业限制对于员工就真的没有任何约束力了。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也建议将本案继续打下去,作为我公司对竞业限制员工进行追责的一个典型案例。
(四)案件的风险
如果说本案有一定风险,那么就是公司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总额是员工支付给公司违约金的一半,这部分是否应当对等,现有法律并无解释,但无论支付多少,员工违约了,应当支付违约金是毫无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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