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fwvuTs4B 发表于 2024-2-26 10:57:49

付先生以12.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某众的新能源汽车,没开就好被4S店拖走

河南,濮阳。付先生以12.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某众的新能源汽车,结果只开了十几天,车子就被4S店拖走了。付先生气冲冲地找到4S店,要求对方给个说法,万万没想到,4S店竟说,付先生支付的购车款被销售顾问挪用了,销售顾问私自将车开走,交付于他!

(来源:小莉帮忙)

买车的时候,付先生也考虑过买燃油车,燃油车稳定可靠,技术成熟,使用起来也相对方便;但另一方面,他又觉得新能源车是未来趋势,不仅提速快,每个月还可以节省一大笔油钱。

有这钱,带家人去吃几顿好的不行吗?

纠结了一阵后,付先生最终选择了购买新能源车,但他没有选择国产的新能源,而是来到了某众的4S店,并且被某众的ID.3所吸引。

期间,销售顾问为付先生详细地介绍了某众ID.3的优势,什么续航、百公里加速、某众品牌的认可度等等。

当然,最关键的价格只要12.8万元。

付先生确定要购车后,销售顾问带付先生到财务交了1万元定金,然后微笑着将付先生送出来4S店门口,整个过程,付先生有种宾至如归的感觉。

几天后,付先生联系销售顾问,表示要支付剩下的118000元,他以为要跑一趟4S店,没想销售顾问说把钱转给他就行了,他帮付先生代办。

支付了全款,付先生如愿以偿地提到了他的新车,享受到了销售顾问说的驾驶乐趣。

仅仅过了十几天,付先生的车就不见了,一打听,发现是4S店将他的车拖走了。

付先生气冲冲地找到4S店,质问4S店的负责人为什么这样做,不料,对方双手一摊,说付先生没有支付118000元的尾款。

付先生愣了愣,我不是把钱转给你们店的销售顾问了吗?付先生向4S店的负责人出示了付款记录。

负责人解释说,销售顾问没有把钱交到店里,私自挪用了。付先生觉得不对,销售顾问私自挪用了钱,店里为什么会向自己交付车辆?

这个问题没有难住4S店负责人,对方一句话直接把付先生堵死,车是销售顾问擅自开走,交付给你的。

1、这事应该由销售顾问负责,还是4S店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销售顾问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效果,由4S店承担。

有人提出,4S店只是让销售顾问卖车,没有让销售顾问代收客户缴纳的购车款啊,销售顾问越权了。

这个问题民法典早已考虑到,《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付先生不知道销售顾问无权代收购车款,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善意相对人。

4S店对销售顾问的内部职权范围限制,不对付先生发生法律效力,销售顾问代收了付先生支付的118000元,视为是4S店收取的。

因此,付先生已经履行了支付价款的义务,4S店应该向付先生交付案涉车辆。

2、销售顾问收了付先生支付的购车款,没有交给4S店,系侵占公司财务,涉嫌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不是意图非法占为己有,而是对某一合同或者事实认识上的错误而占为己有,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该销售顾问将付先生支付的购车款花光了,而且没有凑到钱交给4S店,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侵占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注意,职务侵占数额较大,才能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关于刑法 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规定,职务侵占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职务侵占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该销售顾问侵占的数额为11.8万元,不仅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还进入了数额巨大的标准。

《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经侦已经介入,如果该销售顾问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凑到钱,他将面临3-10年有期徒刑和并处罚金的处罚。

最后,在媒体的调解和警方的介入下,4S店把车还给了付先生,并祝付先生一路驰骋进取向前,事情算是得到了完美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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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4-2-26 11:49:26

学习了!非常感谢楼主分享!

makabak 发表于 2024-2-29 22:53:24

民法刑法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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