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甲方借钱给乙方,乙方直接让甲方把借款转给乙方的儿媳,现在约定时间到了,但是乙方突发疾病去世,名下没有了可继承的遗产,但是儿子和儿媳名下有大量财产,现在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的儿子和儿媳还掉欠款吗?谁主张,谁举证,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转款给乙方儿媳的,可以的! 因借钱产生债务关系在甲方和乙方之间成立 债权债务关系,乙方儿媳为乙方指定收款方,但其儿媳并非债务关系双方之一,乙方突发疾病去世,其财产包括债务成为遗产,乙方儿子儿媳如果继承乙方遗产,责其同时承诺继承乙方债务,因此乙方儿子儿媳应还清甲方债务;若乙方儿子儿媳放弃继承责乙方儿子儿媳无还款义务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3-12-02 13:20
谁主张,谁举证,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转款给乙方儿媳的,可以的!
请问,如果借条上的名字写的乙方的名字,转账记录是转给乙方的儿媳,可以直接起诉乙方的儿媳为债务人吗?因为乙方的所有财产早都已经转到儿媳名下,现在乙方名下没有遗产。 同意 以法为剑 发表于 2023-12-02 22:40
请问,如果借条上的名字写的乙方的名字,转账记录是转给乙方的儿媳,可以直接起诉乙方的儿媳为债务人吗?因为乙方的所有财产早都已经转到儿媳名下,现在乙方名下没有遗产。
可以的! 问题描述简单,但法律关系不简单,一一分析。
事实1:甲方借钱给乙方,乙方直接让甲方把借款转给乙方的儿媳,在甲乙之间设立了民事借贷合同法律关系,不过是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进一步分析,乙让其儿媳收取借款资金是何原因?可能性有三个,1.赠与,2.代理收款,3.转借。
对于1.赠与,甲方可以主张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以儿媳为被告,撤销乙与儿媳的赠与行为,再间接让儿媳向甲方履行债务。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3.转借,可以主张债的保全中的代位权,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儿媳直接向自己偿还债务。
最难分析是2.代理。视为儿媳接受乙的委托接受款项。由于标的物是货币,转移占有即丧失所有权,代理人的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甲不可以请求直接占有人儿媳返还原物,只能请求乙偿还债务。但是儿媳与乙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一方死亡,视为代理关系终止,儿媳因代理关系终止应当向乙返还原物,否则为侵权。由于返还原物是财产行为,乙已经死亡,发生继承,该权利属于遗产范围,甲可以将该财产权让渡给自己,请求儿媳向自己返还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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