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每天工作一分钟第六天
今天有两件有意思的事。一个是我的前律所同事介绍了一个大学同学的案子。用他的话说,主要是想撮合一下我和她。emma,估计是觉得不是案子找了个借口https://app.xuefa.com/public/emotion/face_wulian.png案子是个小案子,交通事故腰部受伤,当天挂的急诊,据女主陈述,她当时要求做磁共振但被值班医生拒绝了。事故后第三天她复查要求做磁共振又被拒绝。后来她腰疼一直没好,于是在事故后第15天到其他医院复查并做了磁共振。等到报工伤和交通事故的时候,工伤定点医院要求提供“车祸导致腰椎间盘突出”的诊断,否则不认可为工伤。
我找到了两个思路。
一个来自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行终1066号行政判决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以及通州区人社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肖玉明系博而诺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导致受伤,应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各方争议焦点在于肖玉明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肖玉明在事故发生后连续的诊断证明、治疗记录以及××医院关于肖玉明诊断问题的回复等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肖玉明的腰椎间盘突出症伤情系由工作中发生事故摔伤所致。博而诺公司主张肖玉明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属于陈旧性病症,不应认定为工伤,但其在通州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以及本案诉讼中均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单方陈述不足以否定通州区人社局经调查认定的事实,对博而诺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另一个呢就是从第一家就诊医院两次拒绝磁共振要求导致最终工伤定点医院无法认定入手,沟通第一家医院给出解决方案。
第二个是工程质量保证金退款问题。这个咨询者还是以前我在保险公司任人伤理赔调查员的时候加微信认识的。今天问我要了电话咨询了这个问题。他为了投标,挂靠在a公司向b公司投标。现在他联系不上a公司,而且a公司可能即将老赖,他想让b公司将款项直接返还给他个人,b公司不同意。我让他先把合同发给我看看,具体思路还没有。https://app.xuefa.com/public/emotion/face_wulian.png
第一个案子,最终认定工伤没? 认定了 最近咋没更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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