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最后得出不侵权的结论真是可笑。
事实是什么?事实是照片公开,两人的恋情被国人所知晓。那么当事人愿不愿意让国人都知晓呢?
如果当事人愿意,就当我这段是屁话。
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呢,事实就是当事人人格权被侵犯了。
还有一个问题,公共场合公开,和全网公开是不是属于同一个性质?当事人自愿在公开场合暴露隐私,是不是也有一定的公开范围?还有,当事人在一定场合公开,是不是就意味着别人可以毫无限制的公开?
我认为,应当是侵权,否则和事实不符。 2、哪些街拍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这方面的规定,总结起来就是四个字:公共利益。为了教学科研、新闻报道、履行公职、展示特定环境等,都不需要经过同意。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于商业利益使用图片,必须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
综上,在成都街拍事件中,没有丑化当事人,拍摄者目的是为了展示特定环境,所以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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