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松融雪 发表于 2022-4-27 11:32:56

爱看不看,语文王老师说的15分的必考题-“知假买假”



近日,“卖150份扣肉被判10倍赔偿”引发热议。一道单选题被吃瓜群众做成了观点展示题。

本案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请求,二审维持了原判。判决从法律层面看,有理有据,对事实的调查和对法律的适用都没有问题。从各方信息来看,买方处心积虑,步步为营,把打假索赔作为创收手段。其对客户选择(要生意经营状况尚可,有一定支付能力,规模不能太小也不能太大)、培养(从认识到起诉用了一段时间,变成熟人,使目标消除戒心),最终的择机出手(被告对其有一定熟悉,基本无戒心,而且买了150份,不是5份,也不是1500份,这个量的选择也是有所考虑的),整个过程环环相扣,行云流水,非常娴熟,这个模式也是打假人的经典模式。被告则是芸芸众生中非常普通的一位,这也是大众评论中情感上立场选择支持被告的原因。

原告说“法律并没有规定我买了8次过期食品就不是消费者了。” 直击灵魂,其对法律解读和应用的用心程度实在不亚于备考的广大考生。被处罚当事人,感觉自己是现实版的窦娥。而心怀朴素善良价值观的吃瓜群众觉得处罚过重,甚至评论,你妈给你做的饭不是三无产品吗?

2019年青岛中院二审审理的红酒案相似判决也以其释法说理的专业性和逻辑的严密性获得了好评,其中的“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如果这种荒谬的观点能够成立,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可以改为制假售假的护身符了。”在逻辑推理上堪称经典。

在大众眼中,他们不会去详细的阅读分析判案的依据和审判过程,他们从判决结果只是感受到了法官对法律规则貌似简单粗暴的适用,没有对原告的动机,被告的处境充分的考虑。这是中国人性情率真,厌恶阴招套路,同情弱小,可贵的善良优良品质。作为法律人,会更倾向于赞成法律规则适用的严格性,拒绝逻辑关系的复杂化和逻辑链条的扩大化,这对保证法律规则本身能够被正确适用具有重大意义,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历史发展遗留下的人情文化,过多的法律适用前提和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最终会损害了中国的法制体系。

民众对法律的理解是简单的,不杀人放火,不坑蒙拐骗就是守法。当家里唯一的电气是手电筒的时候,民法的地位轻微,法律关系主要是刑法,而历史长期以来道德和刑法高度重合,刑法调整的关系相对稳定,使国家没有必要去大力普法,普通民众也不必努力学法。当今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社会关系日趋复杂,法治社会是必然趋势。法律的社会成本会越来越高,国家会出台更多的法律规范,有更多的人从事法律职业,法律的专业性会越来越强,普通人靠朴素的价值观不能正确推测的法律规则越来越多,发展的洪流会冲刷固守千年的堤岸,形成新的河道,注定不会风平浪静,很多人会为此付出代价,对其中的评价并不能简单的用对错来区分。因为法律适用的平等性、普遍性,个体付出了难以接受的代价无法避免,但对社会的发展的作用和要整体性评价。现实的例子就是,美国的发达,很大一部分得益于完善的法律体系构建了良好的社会发展平台,而用显微镜进行观察分析,美国社会简直就是满目疮痍。

法律应当保障的权益是多方面的:卖方权益,买方权益,社会利益,公共秩序等。法律不只是简单的惩恶扬善,双赢,多赢,平衡社会关系,引导社会价值观等,也是法律追求的目标。

人性的光辉就像星星闪耀于中华民族历史的银河中,在法律上的该当性,也不应当成为我们放弃人性探索的理由。在红酒案中,青岛中院在判决中表示,本案12瓶红酒价款共计20160元,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为201600元,这对于作为个体经营者的被上诉人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在民营经济经营困难的环境,尤其如此。二审期间,青岛市中院做调解工作,力促上诉人降低索赔数额,上诉人最终同意降低到退一赔四。这种处理方式符合中国传统,能体现出法律的温暖。可惜的是被上诉人迟迟不予回应,致使调解工作失败。

君子见人立于危墙之下,善意提醒是应有之义,如果坐观其被害而拊掌称快,虽在法律之外,众人亦当口诛笔伐之。

如一人甲发现邻居墙要倒塌,而借大风起时,将自家病牛置于墙下,最终墙塌牛亡引发赔偿。邻家当然有修墙的义务,但甲的此种行为,实在为人所不齿。

法律有教育意义,也有引导意义,卖方由于不了解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规定,付出了代价,其本身或社会相似处境的人会受到教育,以后会关注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这是法治建设的进步。但对买方请求的支持,我们的法律制度的价值判断和设计初衷真的就能完全肯定买方的行为具有积极意义,值得法律完全保护和提倡吗?发动人民战争消灭的是敌人,对待我们内部管理,还是由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情比较好,全民执法从来就不是我们的方针政策。再退一步,食品安全大于天,重症下猛药,那也得是大夫开的药。

虽然不知法者不能免除义务或者免罪,但其与明知故犯的恶性是不同的,应当区别对待。青岛中院的判决依据中,超市不能完全证明进货渠道的合法性是判决承担责任的重要理由,这个理由是可以服众的。

我们的普法确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政府和法律工作者应该更加努力,铺路造桥,让大众不必再摸石头过河,以致于时常付出惨重代价。我们也许可以慢下来我们的脚步,等一等我们朴实的人民,他们已经很不容易了。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尚且要区别对待,并不是一律当然无效,包装形式上不符合要求与食品质量不合格同等对待似乎也略显过重。

当利益战胜了道德,法律成为了路边的刀枪,一个不受道德约束的法治社会,即使看起来一切井然有序,但并不令人神往。

打假人本来有英雄的底色,但以营利为目的的打假,就像向你的碗里加苍蝇来补充蛋白质,估计绝大多数人是吃不下去的。

最后,我们回到本题中,如果原告只是买一碗扣肉,然后索赔300元,原告不会起诉(如果原告起诉了,不失为好汉所为)。也就是说如果你一天只卖一份扣肉,你的法律风险很小,但如果你一天的销售超过100份,就可能出现有人即使对你的蒸扣肉不感兴趣,但他会你的收入感兴趣,有谁不在自己的钱柜上加一把锁呢?告诉你身边的人,每个人都需要一个律师朋友,即使你只是在简单的用心做一份蒸扣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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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2-4-27 12:11:20

还是以法院依法判决为准吧!

青松融雪 发表于 2022-4-27 22:52:23

法院一审、二审都完了,翻案的可能性不大。无论申请再审结果如何,当事人原告都已经钉板上走了一遭。本文的关键是最后一句:)

青松融雪 发表于 2022-4-27 23:06:13

厉晨 发表于 2022-4-28 13:24:06

没有更高的法律原则来抗辩非主观恶意的“售假”行为么

风雨法旅路 发表于 2022-4-28 16:06:20

再审有无可能判少点?

2408kobe 发表于 2022-4-28 22:53:20

为什么有时候看案例打假人是败诉的呢,也就是不准知假买假,索赔。真难学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2-5-8 08:21:01

上诉有结果了?

science7760 发表于 2022-5-8 17:22:07

证据链的完整性,逻辑的严密性,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2408kobe 发表于 2022-5-9 11:15:22

为什么有时候 打假人败诉,有时候打假人又 胜诉??这是什么原因,难道没有一个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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