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太是公司股东之一,公司财务人员却疏忽,在公司章程中未记载吴太【2022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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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18年3月设立登记,工商登记中载明吴太是甲公司股东之一。但因为甲公司财务人员的疏忽,公司章程中未记载吴太,且甲公司没有制备股东名册。据查,吴太履行了出资义务,且甲公司向其出具了股款收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该综合各种要素来判断吴太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B、只需工商登记即能证明吴太具有股东资格
C、没有股东名册记载,吴太没有股东资格
D、没有公司章程记载,吴太没有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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