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黄82 发表于 2022-2-11 22:31:45

一千个败诉的理由,企业劳动争议常见风险

《一千个败诉的理由-企业端劳动争议常见败诉情形》 第一章你输够一千了吗? 我是谁?我是一名律师,就职于宇宙第一大所,虽然这种称呼带有行内人的戏谑,但是不可否认,能做到拥有一万一千名律师,也是一份成绩。 我做什么业务?其实我做挺多业务的,但是劳动这块,尤其是企业客户的劳动业务,是我一直在做,未曾割舍的,去年更是在所内应聘了劳动部门的一个职务,打算再好好挖掘一下。 劳动业务好做吗?我觉得,还是挺难的,首先就是不好收费,个人业务普遍标的较小,收不上大钱,就算碰上几个标的比较高的,也几乎没有重复率,没啥回头客,毕竟不能每次跳槽都打官司吧。就算真的每次跳槽都打官司,那不是碰瓷的,就是偏执的,也不太好服务。 那你为啥还做劳动业务?因为我做的主要是企业端的客户,虽然收费普遍较低,但是有重复率啊。前几天,我一个大学同学来电话,忧心忡忡的说自己家公司里有个员工要仲裁,以前从来没有过这事,这可咋办巴拉巴拉…我说恭喜你啊,你家公司向着世界500强又迈进了重要一步。只要是开买卖,只要是需要用人的行业,除了夫妻店,没有哪个公司能彻底杜绝劳动争议。夫妻店闹翻估计直接打离婚了吧。毕竟公司扩大了,招聘的不能各个都是熟人吧,而且现在很多争议,还真是熟人介绍来的也打官司。所以企业端的劳动争议,有广泛的需求,有不断的重复,我觉得可以积累客户,也是开发顾问单位的一个切入口,值得一做。虽然同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一样,想挣大钱也难,但是苍蝇腿也是肉啊。 企业端的劳动业务好做吗?企业在劳动争议中,天然的处于弱势地位,除了在签劳动合同的那一刹那间,企业有一定优势,只要这个人进了公司,那基本就开始被动了。你想给员工降薪,调岗,换工作地点,你试试,你想让他后边再签绩效,考评,改善,也很难,所以入职的时候一次签足很重要,后边具体再说。 在劳动争议中,那企业就更被动了,解除劳动关系、少发工资、计算工龄,都需要企业一方来举证,你充分的清晰的说清了,才能赢,否则,只要仲裁员和法官说,我觉得还是有点含糊,那企业就都输了。关键是,人家裁判员只会告诉你,这些证据不充分,但是永远不会告诉你达到什么标准,他就充分了。所以企业端的劳动业务败诉风险确实比较高。 加之很多人根深蒂固的认为,企业再穷也比员工有钱,都不让人家干了,还不多少给点钱啊。一分不给把饭碗砸了,这能叫和谐社会吗?也是变着法的想给员工判点钱,有些案件打起来,你会感觉,那不是和员工打官司,就是和裁判员打官司。就好比参加百米跑,本来比员工跑得快我就能赢,结果扭头一看,右边还有个裁判员也做好了起跑准备,他左手拿着发令枪,右手拿着秒表,你说我要是能跑赢了他,那……我就得是裁判长。 所以代理企业端,真的输了很多案件,如果是必输无疑的案件,我也会直接告诉客户,咱么耗着打。输的最多的还是有一定争议,又很有希望的案件。我经常自嘲,打企业端的劳动争议,我不敢说哪个案子能稳赢,但是我敢给客户打包票,哪个案子稳输。最近,也不知是怎么了,我居然把几个已经打了包票告诉客户稳输的案子,还给打赢了。就像马克吐温说的,生活远比小说离奇,因为文学创作还要遵循逻辑,而现实生活往往毫无逻辑可言。 你输够一千个了吗?惭愧,惭愧,我还没输够一千个,不过几百个应该有了,只要我的客户坚持用我,我相信输够一千个是迟早的事情。前几天,有个企业客户找律师,所里推荐了两个。客户也挺有意思,选择的方法是上审判信息网查询,查完他说,这个大黄看着还行啊,我看最近几年就有好几百个判决,都是代理企业一方的,就用这个律师吧。签约之后,律所客管的小姐姐和我说起这个事,我说客户是时间太紧没有点开看,如果他点开判决看结果,我是代表企业打了好几百个,但是,我还给人家企业输了好几百个那。 你这一天到晚的老打输,还有客户吗?我觉得这些年做下来,没把自己饿死,还积累了一些新的客户,可能就是我每次输完官司,都给客户复个盘,看看未来还有哪些能改善的,有些输的是人力所不能及,有些输的要吸取教训。另外,我也积累了一套专门针对企业客户的培训课程,名字就叫《一千个败诉的理由》,我也会和客户交流,企业为啥老是输,感觉和客户同频了,敞开了说清楚原因,他们对我的信任和包容也会提升。 怎么想起来写这个?惭愧啊,其实,我之前也写过,但是没写下去,烂尾了,这次就想着,认认真真,仔仔细细的再写一次,万一坚持下来了那,也是对自己这些年工作的总结,有些奇葩,我真的是不吐不快。万一坚持下来了,有些案件甚至有些细节,对大家有帮助那,能躲过一个坑那就是一个坑。万一坚持下来了,有一天要是出版了……这种可能性太小了,我估计我写的这东西,咱们网站能给我通过了,都算是高抬贵手了。先感谢咱们网站的编辑老师了,上次给我那个帖子配了图还发了好多热门词汇,但是,烂尾了。另外,我深刻反思了,以前为什么会烂尾,主要就是没有存货,都是现写现发,想起啥写啥,东一榔头西一棒子,所以,这一次,为了能坚持下来,我决定做出重大改变,这次还是没有存货,还是现写现发,还是想起来啥写啥,还是东一榔头西一棒子,但是,我这次要给每一章加上一个标题,往下排个序,一章有多长,我也不知道,咱们有话就多说,无话就少说,先给自己定个小目标,看看我这次能不能先凑够10个小故事。也请大家监督,看到有人关注,真的会更有动力呦。 第一章就这样吧,那一千个败诉的理由,咱们就正式开输(书)。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2-2-12 13:18:47

谢谢啦!学习了!

大黄82 发表于 2022-2-12 17:45:32

第二章起火疑云

   一日我如往常一样,到律所工作,忽然急促的电话铃声响起,来电的是一位许久没有联系的客户,几句简单的寒暄之后,对方开门见山的说,我们遇上麻烦了,你看看还有救没有。
原来,客户方的一名员工,被外派到某急救中心做救护车的跟车员,大概就是帮着抬抬担架,维持一下秩序之类的,这中岗位在那个单位是典型的临时工岗位,也是咱们经常看到的,出了事要背锅的岗位。

   因为是急救的岗位,所以经常需要一个班组集体在值班室里值班,里边都有床,要是没有事就可以休息。按理说,这吃住都在一起,不说同事之间关系有多好,总不至于毫无交流吧。但是这个员工平日里独来独往,几乎不和同事交流,其他医生护士也只是觉得他比较内向,都没多想。

   这一日又到他们班组值班,大家都在值班室里待命,这个员工出去上厕所,40分钟后回来了。一进门就说我错了,大家一看都吓了一跳,此时他上衣几乎不见了,裤子已经褪到了脚脖子,裸露出的皮肤被烧的一片焦黑。这是咋了,因为一个班组里除了他都是大夫护士,又守着待命的救护车,第一时间进行了抢救并送到了医院,员工算是保住了性命,但伤势极重,光icu就住了小半年。要不是同事都是大夫,身边就守着救护车,这种程度的烧伤,都是凶多吉少。

   伤情很重,员工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无法正常的交流,也没法询问他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幸亏他们班组值班的地方,刚好是在交警队里,所以监控摄像覆盖的比较全,从摄像中可以看到,他走出了值班室,手里拿着个矿泉水瓶进了隔壁的厕所。事后警方调查,矿泉水瓶里装的是酒精,酒精在他们急救值班室那是随手可得。40分钟后,员工浑身焦黑,困难的从厕所又挪步回到了值班室,就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

xiaoxiaoshijie 发表于 2022-2-12 18:21:51

不错,我觉得可以出书。企业劳动争议,收费很少的话,一般是多少啊

多金的小太阳 发表于 2022-2-12 23:43:24

挺好的,继续写吧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2-2-13 17:34:24

厉害了!

梧桐1983 发表于 2022-2-13 18:41:39

等待加更

勇敢的心2019 发表于 2022-2-14 12:26:09

谢谢分享

大黄82 发表于 2022-2-14 19:36:31

第三章 走出科学

      案件中还有一些细节值得一说,因为值班室就在交警队里,事发后一位值班交警察用执法记录仪第一时间拍摄了现场画面,从值班室到厕所的隔间里,一地都是衣物碎片和焦黑的东西,在隔间里,地上有残存的水瓶残骸,从现场视频里没有看到引火之物。到医院后,第一时间通知了员工家属,员工家属报警后,警察也到了医院,说询问一下病人情况,发现无法说话,又询问了一个班组的大夫护士,并且特别嘱咐现场保存好啊。但是,这时候,现场已经没有了,因为医院的领导认为,他们的抢救组借用交警队的值班室出了这事,影响不好,让当时留守的其他人,将现场打扫干净,还用酒精进行了消毒,所有痕迹都没有了。
      警方调取了监控录像,显示当时厕所就他一人进出过,再无其他人,口头定性为排除他人所为,不是刑事案件,此外就再也没有任何书面的材料和认定。单位也认为这个肯定属于自伤,不是工伤案件,就没有为员工申请工伤,后员工家属自行申请了工伤认定。
这里就存在一个重大失误了,当时正好在疫情最严重的期间,有社保缓交政策,这人又是个新来的员工,事情发生后,单位也迅速的为这位员工缴纳了社保。这时候,其实无论是不是工伤,单位都应该给员工申请一个啊,认定下来社保出钱,认定不下来,员工告社保,单位肯定是没有责任的。但是单位,医院,交警队,警察叔叔,有一个算一个,所有参与过这个事的人,第一感觉都是,这是自伤,不可能是工伤。这个案件中,虽然公司实际给员工缴纳了社保,但是,由于没有为员工申请工伤,而是员工家属自行申请,所以认定工伤前的所有医疗费用,工伤保险都不承担。经过漫长的治疗,医药费已经花了近百万,公司垫付了一部分前期费用,后续费用都是家属东拼西凑。是不是工伤的认定,决定了这个些钱是单位负担还是员工自己扛。
      员工能够开口说话后,工伤科的询问笔录里清晰的记载着对他本人的询问过程。“你是哪个单位的?我是xx公司的。你工作内容是什么?不知道。你几点上班几点下班?不知道。事发当日你上班吗?不知道。当天你怎么受伤的?不知道...”除了自己是这个单位的员工,剩下问题一概是不知道。很快,工伤认定的结果出来了,赫然认定“员工从厕所出来后身体突然起火,造成身体烧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工伤。
      感觉这个认定,真是意料之外,情理之外啊,就是当年的神剧《走出科学》现在也不敢堂而皇之的说身体突然起火了吧。领取结果的时候,单位问咋能认定成这个样?工伤老师轻描淡写的说,你们和员工,总得得罪一头啊,你们去法院吧,看看他们什么尺度。

      本章节所用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大黄82 发表于 2022-2-14 19:40:30

第三章 走出科学

      案件中还有一些细节值得一说,因为值班室就在交警队里,事发后一位值班交警察用执法记录仪第一时间拍摄了现场画面,从值班室到厕所的隔间里,一地都是衣物碎片和焦黑的东西,在隔间里,地上有残存的水瓶残骸,从现场视频里没有看到引火之物。到医院后,第一时间通知了员工家属,员工家属报警后,警察也到了医院,说询问一下病人情况,发现无法说话,又询问了一个班组的大夫护士,并且特别嘱咐现场保存好啊。但是,这时候,现场已经没有了,因为医院的领导认为,他们的抢救组借用交警队的值班室出了这事,影响不好,让当时留守的其他人,将现场打扫干净,还用酒精进行了消毒,所有痕迹都没有了。
      警方调取了监控录像,显示当时厕所就他一人进出过,再无其他人,口头定性为排除他人所为,不是刑事案件,此外就再也没有任何书面的材料和认定。单位也认为这个肯定属于自伤,不是工伤案件,就没有为员工申请工伤,后员工家属自行申请了工伤认定。
      这里就存在一个重大失误了,当时正好在疫情最严重的期间,有社保缓交政策,这人又是个新来的员工,事情发生后,单位也迅速的为这位员工缴纳了社保。这时候,其实无论是不是工伤,单位都应该给员工申请一个啊,认定下来社保出钱,认定不下来,员工告社保,单位肯定是没有责任的。但是单位,医院,交警队,警察叔叔,有一个算一个,所有参与过这个事的人,第一感觉都是,这是自伤,不可能是工伤。这个案件中,虽然公司实际给员工缴纳了社保,但是,由于没有为员工申请工伤,而是员工家属自行申请,所以认定工伤前的所有医疗费用,工伤保险都不承担。经过漫长的治疗,医药费已经花了近百万,公司垫付了一部分前期费用,后续费用都是家属东拼西凑。是不是工伤的认定,决定了这个些钱是单位负担还是员工自己扛。
      员工能够开口说话后,工伤科的询问笔录里清晰的记载着对他本人的询问过程。“你是哪个单位的?我是xx公司的。你工作内容是什么?不知道。你几点上班几点下班?不知道。事发当日你上班吗?不知道。当天你怎么受伤的?不知道...”除了自己是这个单位的员工,剩下问题一概是不知道。很快,工伤认定的结果出来了,赫然认定“员工从厕所出来后身体突然起火,造成身体烧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工伤。
      感觉这个认定,真是意料之外,情理之外啊,就是当年的神剧《走出科学》现在也不敢堂而皇之的说身体突然起火了吧。领取结果的时候,单位问咋能认定成这个样?工伤老师轻描淡写的说,你们和员工,总得得罪一头啊,你们去法院吧,看看他们什么尺度。

      本章节所用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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