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黄82 发表于 2022-4-6 12:57:11

这一白天都在外方客户的公司交流学习,晚上外方客户请中方吃饭,外方去了5-6个人,中方全体人员加上翻译出席。席间还没开始喝酒那,刚一端杯子,咱们这名员工就倒下了。在48小时内最后没能救过来,病症简单说就是猝死。料理完后事,家属要认定工伤,但是公司的态度就出现了反复。从刚开始的支持员工申请工伤,毕竟他们买了社保,认定了工伤,公司也不用出什么费用。到后来就统一口径,所有出差人员都说,这段饭不是公司安排的,是外方客户请他们公司带队领导一个人的私人宴请,所有跟着去的人,都是自愿去的,所以不属于工作时间内,潜台词就是,这个不算工伤。

大黄82 发表于 2022-4-6 15:53:05

至于公司为啥不给报工伤,到现在我也没想明白,是怕不吉利还是啥。这个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只要认定是公司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病的,那拖拖是工伤,但是现在公司说是私下吃点这顿饭,这是不是工伤,一下就差了80多万,今年这个标准又涨钱了。最牛x的是,北京市某区的工伤科就认定,这次出行是因工出差加旅游,然后这段饭是私人延庆,不属于工作时间,所以不是工伤,牛不牛。
而且在这顿饭到底是什么性质上,公司的一行几人,虽然都一口咬定他们是去蹭饭的,但是对于对方身份说的却是千奇百怪。
这里也节选一小段代理意见:
1、在笔录中b和c都表示当日白天到“a总朋友”公司交流学习,这显然属于公司的商务活动。
而对于晚餐的表述无论是公司出具的说明还是公司董事长a总、b和c说的都是“a总朋友”。那么白天活动中的“a总朋友”和晚餐中的“a总朋友”是不是一个人?我们认为晚餐是白天商务活动的延续,而平某区对于这部分内容没有进行询问、也没有进行调查,我们认为没有尽到调查职责。
2、人保局对于事发当日晚餐都有谁参与、外方人员的身份没有进行调查。
我们认为当日的晚餐属于公司的商务活动,是因为参与的外方人员具有公司客户的身份。在b的询问笔录中表述“我们这边都去了,加上外方那边一共十多个人”。那么这些外国人都是什么身份?都是“a总朋友”吗?这显然与公司董事长a所说的“我的外国朋某先生请吃饭”存在明显矛盾。除去他的朋友,另外的多位外国人员是谁,他们是什么身份身份,以什么名义参与的晚餐?人保局都没有进行询问、也没有进行调查,我们认为没有尽到调查职责。
3、人保局在调查笔录中已经显示晚餐有外国客户参与,通过晚餐外国客户与中国公司的同事相互认识的情况下,视而不见,做出错误认定。在人保局的询问笔录中,b在回答参与晚餐的外国人身份时表述“他是a总的友人,带着客户一起来的,给我们介绍了一下客户认识。245页。”这已经充分证明了晚餐不是私人宴请,而是有客户参与的商务活动,作为公司市场总监的员工参与公司安排的商务活动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而人保局对于以上内容视而不见,对于以上线索没有进行调查,我们认为没有尽到调查职责。

对于人社局简单粗暴的认为,吃饭是个人生理需求,不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延伸,庭上我就举例,休庭期间对方代理人去撒了泡尿,人就走了,不是工伤,因为拉屎撒尿是个人生理需求,不是工作延伸,我说这就是你们在本案中不认定工伤的理论,多么荒谬。

同时我们提供了(2018)京0108行初1186号生效判决书作为类案检索的参考。对于出差期间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认定有如下说理“本院认为,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具有特殊性,工作时间有一定的延续性,工作地点有一定的延展性,此时对于工作时间和空间的确定,不能局限于生产、经营、培训过程中及其场所,而应当包括其他从事与职责有关活动的时间和空间。”

不是萌是蒙 发表于 2023-2-21 01:45:41

作者的心态特别好,但是比心态更好的是,能够站在企业客户的角度去分析、总结、释明,与客户同频,得到客户的信任。

bob327001 发表于 2023-2-21 12:49:34

挺好玩的哈

大黄82 发表于 2023-3-24 19:46:43

人生还是要有梦想的,万一实现了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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