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独醉 发表于 2021-12-6 13:44:16

南京一员工主动辞职未获回应后又遭辞退诉讼获赔 51 万,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这其实不是多复杂的问题,但这家公司蒙着眼睛走路能不自落坑中嘛本案涉及劳动法中的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变更以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1.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翻译过来是劳动者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30天后劳动合同即能实现劳动合同解除的效果,试用期劳动者提出解除的,3天后即可实现同样的效果,均无需单位的同意。但如果撤回离职,是需要单位同意的。也就是说南京这名员工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没有其他意外,30天后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就解除了。但偏偏故事并没就此结束。2.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南京这名员工提出解除后,单位不置可否,但给该员工涨薪、调岗,员工也同意了。这个过程其实就是双方对劳动合同变更协商一致了,那就继续履行吧但这时候,单位刮起了妖风……3.单位违法解除单位认为员工此前提起了辞职申请,现在单位同意该辞职申请。单位的理由自然是站不住脚的,原因在于,单位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当于事实上同意员工撤回了离职申请。单位再以员工此前的已经撤回了的离职申请,同意员工辞职是没有道理的。除非,员工出现了违纪情况,单位以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1-12-6 15:09:21

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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