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诉讼时效的问题
假如甲对乙的债权已经届满诉讼时效了,现在乙将该债务转让给丙,并经甲同意。现在丙是否可以该债权已经届满诉讼时效抗辩?困惑:
1、根据民法典第553条,债务承担中,受让人可以行使原债务人的抗辩权,那么显然丙可以行使时效抗辩权。
2、乙丙订立债务转让合同,该合同成立时效力待定,经甲同意生效。此时根据《民事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19条的规定,是否可以认定甲丙达成了新的协议,丙不得以时效届满进行抗辩呢?
我想我可能是理解上存在偏差,希望学法网好心的大神帮忙解惑!
个人理解哦,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放弃时效权利。那么丙如果是明知债务过时效仍然受让,应该视为丙同意履行,所以不能主张时效抗辩。 HSYD 发表于 2021-08-14 11:05
个人理解哦,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放弃时效权利。那么丙如果是明知债务过时效仍然受让,应该视为丙同意履行,所以不能主张时效抗辩。
正解 HSYD 发表于 2021-8-14 11:05
个人理解哦,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放弃时效权利。那么丙如果是明知债务过时效仍然受让,应 ...
豁然开朗。
民法典规定更符合法理。可以进行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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